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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采购文件

2025-07-18招标公告-公告竞争性谈判吉林 - 吉林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
省份/直辖市 吉林 所属地区 吉林市
采购单位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谭雪峰 135****2051 谭雪峰 0432-****4336
代理机构 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ZGY-2025073-FW

采购人: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

第四章 供应商符合性要求及通过标准 18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19

第六章 评审办法 24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 33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4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jl****@****.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7月28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GY-2025073-FW;

项目名称: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一标段:校方责任保险。7元/人/年,参保人数约11370人。二标段: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18元/人/年,参保人数约11370人;

采购需求:

1.标段划分:本项目为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一标段:校方责任保险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及校方责任险项目二标段: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共计2个标段。两个标段不允许兼投兼报。

2.服务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潜在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的能力;

3.2供应商须是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须是具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

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响应;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3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jl****@****.com);

方式: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将获取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jl****@****.com邮箱获取并购买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须将获取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jl****@****.com邮箱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431-****8785),代理机构对收到供应商发送至邮箱的资料进行确认后,对供应商资料有不完整性的告知供应商进行补充、修改等(供应商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充、修改等内容,逾期不再受理),对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将“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邮箱,供应商按要求填写后,将“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及文件费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方可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

购买采购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售价:每套5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7月28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路****号****楼蕙兰厅(402)。

五、开启

时间:2025年7月28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路****号****楼蕙兰厅(40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平台、***网、***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路****号

联系人:谭雪峰

联系方式:0432-****4336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城****广场招标部

联系人:刘健

联系方式:0431-****8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健

电 话:0431-****878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一标段:校方责任保险。7元/人/年,参保人数约11370人。二标段: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18元/人/年,参保人数约11370人;;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2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无

4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

***平台、***网、***网。

5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谈判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6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电话:0431-****8785。

7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电话:0431-****8785。

8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10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不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1

代理服务费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按固定金额一标段2000元;二标段5000元向成交人计取。

12

现场踏勘

不组织。

13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构成:由3人组成。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人的监督下从吉林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聘。

14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按照最后报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15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

16

付款方式

以实际发生额按月结算。

17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18

期间计算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项目约定如下: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计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19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网已开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专区,成交供应商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可通过融资专区获得融资贷款支持。

20

供应商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4事实依据;

3.5必要的法律依据;

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提交质疑函时应当附上报名回执),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后,才能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5.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二次或多次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受理;

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质疑函应当以原件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必须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索取质疑受理回执书,受理日期以质疑受理回执日期为准;

7.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联系事项

联系部门: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31-****8785;

地址:****城****广场招标部。

21

供应商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有关定义

(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谈判事宜的采购机构。

(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供应商”系指领取了采购文件并完成登记备案拟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质性要求)

(1)本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谈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谈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7)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的构成

(1)采购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供应商认为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申请。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本次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被视为无效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货币类型(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

4、联合体供应商(不适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参与谈判,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采购人根据谈判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联合体协议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一切事务,并承担采购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

5、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谈判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6、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本文件第八章。

7、响应文件格式

(1)供应商应当执行采购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8、谈判保证金

(1)供应商谈判前,必须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数额等内容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2)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谈判而予拒绝。

(4)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汇入账户。

(5)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扣谈判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①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③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④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⑤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⑦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⑧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定,扰乱会场秩序。

⑨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所述行为之一的。

⑩由于供应商投响应件制作不规范,不但造成自身谈判资格被取消,而且还造成本次谈判废标,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

⑪无理质疑干扰正常政府采购工作的,或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手续。

⑫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谈判会的。

(7)退款单位名称与竞标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8)交款单位名称与退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由原交款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核实无误后按一般退款手续和程序办理。

(9)其他特殊退款要求由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采购代理机构后办理。

(10)退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9、谈判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谈判有效期可以长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一套)采用U盘制作。

(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实质性要求)

(1)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2、响应文件的提交

(1)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为面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非面呈的所有方式提交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提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受理。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第11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导致整个采购项目不能再顺利进行的除外。

五、谈判程序

1、谈判程序

(1)采购人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资格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2)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3)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通过资格性审查和通过技术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4)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

2、评审情况公告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供应商被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邮寄或其他通讯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领取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采购文件规定另一个较短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经请示有权主体同意后,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5、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6、合同公告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验收

(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9、资金支付

(1)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谈判纪律要求

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8〕第94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要求见一、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相关内容。

九、其他

(1)本采购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采购文件不再做调整。

(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及“第六章 评审方法”中相关要求。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报价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第四章 供应商符合性要求及通过标准

详见“第六章 评审方法”中相关要求。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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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段:购买校方责任)有关参数

1.保险公司具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实习责任险条款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连续三年偿付能力均在150%以上,提供保监会证明材料;

3.保险公司或其法人机构信用等级(以2020年中国保监会的评级为准),B级以上。须提供保监会证明材料;保险经纪公司需提供不少于三份所服务的校方反馈评价材料;

4.管理结构完善,公司经营信息公开透明,保险公司或其法人机构如为上市公司,须提供相关证明;保险经纪公司吉林省内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法人机构的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5.具备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若为分(支)机构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对供应商的唯一项目授权书(格式);吉林省内分支机构设立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保险理赔金限额如下: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40万元;

每次事故每所高校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每所高校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 5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RMB200元;

每所高校“精神损失”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5万元;

每所高校“精神损失”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

每所高校“无过失责任”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30万元;

每所高校“无过失责任”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每所高校每次“学生实习责任”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30万元;

每所高校每次“学生实习责任”事故赔偿限额:RMB 500万元;

每所高校每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 10万元;

每所高校每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限额:RMB 100万元。

一标段保费拦标价:7元/人/年。

参保人数:约11370人。

具体要求: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1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有关事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参赛学生人身伤害,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特异、校外人员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方案说明:

本方案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主险条款基础上扩展以下条款扩展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扩展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原条款为准。

精神损失条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无过失责任条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事项特别约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情况紧急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为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本次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对投标单位要求如下:

1.校责险理赔业绩

1.1保险公司2020年立案结案率达100%,须提供相关证明。

1.2保险经纪公司需提供近三年校责险赔偿案例的相关材料。

2.以上所有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请在公示期内准备齐全以上材料,同时还可以自愿提供其他材料。

4.服务

4.1条款以保监局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4.2赔偿限额以招标方的赔偿限额为准。

4.3出险报案

365天×24小时受理出险报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保险管理人员应立即拨打报案电话进行报案。

事故发生后,送伤者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救治,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选择;不要向伤者做任何书面承诺,并请注意保留索赔相关单证。中标商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之外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也负责赔付。

4.4现场查勘

中标商接到报案后,在半小时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前往现场查勘进行电话或书面回复,则表示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需要前往现场查勘的,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经被保险人同意延迟查勘的除外。

4.5办理索赔

被保险人收集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应及时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

4.6定责定损

中标商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或索赔资料电子扫描件后,及时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根据估损金额的不同在1至1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过寄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被保险人反馈。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7人员保障

4.7.1项目经理:配备1名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按照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7.2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5名以上,其中包括投保咨询人员、专职理赔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8提供服务承诺书。

4.9提供保险条款,服务指南和办案程序。

5.保证

5.1校方保证提供办理保险相关文件、按协议规定支付保险费,并承担协议规定的校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2中标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完成各项承保工作,并承担协议规定的中标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保密

6.1除非下列情况,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将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方之外的第三方:(1)为履行本协项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向有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披露;(2)法律法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要求的披露;(3)因融资、转让或质押的需要而向贷款人、受让人或质权人作出的披露;(4)为获取会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提供的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披露。

6.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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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段: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有关参数

为维护学生在校及实习期间切身利益,彰显“****中心的理念”,学校为全校学生在校及实习(包含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比赛)期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意外身故

意外伤残

意外医疗

意外住院

期间

保 费

拦标价

参保人数

50万元/每人

≤50万元/每人

≤8万元/每人

50元/人/日

18.00元/人/年

约10600人

1.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身故符合条款规定的,一次性赔付50万元。

2.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给付保险金,最高一级给付50万元保险金,最低十级给付10%保额为5万元,其他等级和评定标准以条款为准。

3.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医疗费用的(含门诊治疗),且在公立医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报销后剩余金额,按扣除0元免费额,给予90%报销。被保险人无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按扣除免赔额100元,80%给予报销。

4.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在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按50元每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定义: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实习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从离开学校前往实习单位开始直至结束实习返回学校为止的期间,包括往返于学校及实习单位的途中。

二标段:保费拦标价:18元/人/年。

参保人数:约11370人。

第六章 评审办法

一、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二)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

(三)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四)谈判小组成员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需求论证或者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前期咨询工作的;

(五)供应商认为谈判小组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或有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被申请人应当回避。

(六)谈判小组在评审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之前,应由谈判小组民主推选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小组组长,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谈判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交涉相关事宜、谈判记录和评审报告等。谈判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且不得影响和干涉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七)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采购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九)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评审及谈判程序

(一)停止评审

1、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符合性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谈判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的;

(2)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

(4)采购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5)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停止评审:

(1)采购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继续评审将导致违法或者错误评审的;

(2)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谈判小组依法独立评审的;

(3)其他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形。

4、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或者可以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二)“响应文件”的审查。

1、本阶段针对“响应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表)。

2、“响应文件”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过程中,评判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采购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处理:

(1)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谈判小组评判的;

(2)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谈判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谈判小组评判的;

(3)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4)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未通过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

4、“响应文件”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结束后,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三)谈判

1、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审查的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轮次;

2、谈判的顺序以随机的顺序依次进行;

3、谈判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售后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和报价。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视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售后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代表确认,并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5、谈判小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根据变更内容,更改或补充其“响应文件-更改或补充”,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谈判小组。供应商变更书面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响应文件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变更或补充后的“响应文件-更改或补充”进行审查,供应商变更或补充后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谈判小组要求变更的内容),谈判小组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退出导致整个采购项目不能再顺利进行的除外。

8、“响应文件-更改或补充” 审查结束后,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四)报价及审查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谈判小组认定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无);

3、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4、本次谈判报价为现场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织供应商报价。供应商应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最后报价表填写,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提交给谈判小组;

5、不正当竞争报价评审

(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7、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8、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9、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0、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五)谈判小组复核和出具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推荐前3名作为成交候选人。

2、谈判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出具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六)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书面反映。

(七)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1、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

4、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四、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一)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终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谈判终止后,***网站公告,并公告终止原因。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原则:本项目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按照最后报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程序

1、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告相同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资料。

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采购活动中参加采购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不得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前,评审专家应自行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上交或存储在储物柜中;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协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的请托。

附件一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表

条款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形式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等证书一致

响应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资质要求

供应商须是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须是具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响应文件内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誉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响应;

(2)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

查询渠道: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响应文件内(1)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其他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

响应性评审标准

响应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截止之日后90日历天。

权利义务

符合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技术内容

符合采购内容及要求内容。

最高限价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其他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

【具体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二、供应商不予填写的地方,应当用“/”表示。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公司)名称:

单位性质:

公司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正反面)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手书签名或盖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为我方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 天

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正反面)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代表: (手书签名或加盖名章)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邮箱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和履行合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人员证书及相关设备证明材料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如有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附后

四、营业执照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谈判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我方授权(姓名)代表我方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二、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采购文件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同意本次采购的谈判有效期为90日历天。

五、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我方将完全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

七、我方报价为本采购项目合同下所有费用,是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的总价。

八、我方报价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不存在以低价谋取成交后提供不良产品或者不诚信履约情况。谈判小组认为我方报价涉嫌不正当竞争,我方将按照谈判小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谈判小组的评审认定。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六、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谈判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谈判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谈判采购活动,不存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行为。

六、如果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材料、资料、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我单位承诺:不属于列入政府取消响应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响应。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格式自拟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九、报价函(首轮报价)

(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采购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

1、我方愿以 元/人/年的单价,并按采购文件的条件要求完成 (项目名称) 。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我方报价为本采购项目合同下所有费用,是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的总价。

4、我方报价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不存在以低价谋取成交后提供不良产品或者不诚信履约情况。

5、谈判小组认为我方报价低于成本,我方将按照谈判小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谈判小组的评审认定。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十、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最后报价(元/人/年)

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

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谈判要求,现场填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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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6046/Zi-9HJgBtavodC9fShI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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