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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9-03拟建项目江苏 - 苏州市 - 昆山市 关注

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高端装备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昆山市千灯镇玉溪中路南侧、经一路西侧(玉溪路厂区自有厂房)内,建设高端装备自动化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主要采用切割、CNC加工、打磨、喷砂、抛丸、喷粉、热处理、阳极氧化、黑化等工艺,并配套贮运、公辅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高端装备零部件215万套的生产规模。你公司原“智能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苏环建〔2023〕83第0292号)批复年产智能制造零部件235万套,现因产品规划调整,仅建成厂房及切割型材产线(年产20万套),剩余215万套产线及配套工程不再建设。

该项目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已取得昆山数据局备案(昆数据备〔2026〕208号)。项目产品中,200万套零部件主要用于高端医疗、3D打印、机器人、高端数控装备等领域,与苏州市发改委《关于确认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的复函》(2025年8月29日)中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一致;其余15万套零部件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且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自动化零部件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生产及配套工程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根据所属生产工序分别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9—2022)表1限值要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31572—2015)表5限值;阳极氧化工序的硫酸雾、硝酸雾(以NOx计)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磷酸雾、碱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1排放限值,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6排放限值;燃气蒸汽发生器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器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含镍废水(阳极氧化封孔、退镀槽液及清洗水、含镍车间地面拖洗废水、反渗透膜清洗再生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阳极氧化化抛清洗水为高磷废水,经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混凝除磷装置单独除磷后,进入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阳极氧化各槽液脱脂、除灰、染色清洗水,黑化槽液、脱脂、发黑、防锈清洗水,前处理槽液、脱脂清洗水等高化学需氧量、高氮废水,一并进入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高浓度废水预处理系统出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阳极氧化中和、碱蚀、氧化、表调清洗水,黑化活化、发黑后道、热水清洗水,喷涂前处理活化清洗水,以及初期雨水、纯水制备浓水等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废水回用系统处理后,85%回用于生产用水,剩余15%浓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的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浓水、蒸汽发生器废水、机加工清洗废水、洗涤塔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昆山千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处理。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要求设置在线监测,阳极氧化废水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基准排水量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6#厂房、7#仓库(含危废仓库)、危化品暂存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水量≤70513.2/70513.2吨、化学需氧量≤24.6796/3.5257吨、氨氮≤2.468/0.2821吨、总氮≤3.8782/0.8462吨、总磷≤0.4231/0.0353吨、悬浮物≤13.3975/0.705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526/0.0353吨、石油类≤0.141/0.0705吨。

2.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406吨、氮氧化物≤1.9127吨、颗粒物≤1.2998吨、非甲烷总烃≤0.4867吨、硫酸雾≤0.2945吨、磷酸雾≤0.046吨、氯化氢≤0.0783吨、碱雾≤0.1401吨、氨≤0.0929吨、硫化氢≤0.023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066吨、颗粒物≤0.501吨、非甲烷总烃≤0.519吨、硫酸雾≤0.155吨、磷酸雾≤0.0242吨、氯化氢≤0.0412吨、碱雾≤0.0737吨、氨≤0.0258吨、硫化氢≤0.002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水量≤70513.2/70513.2吨、化学需氧量≤24.6796/3.5257吨、氨氮≤2.468/0.2821吨、总氮≤3.8782/0.8462吨、总磷≤0.4231/0.0353吨、悬浮物≤13.3975/0.7051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526/0.0353吨、石油类≤0.141/0.0705吨。

2.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406吨、氮氧化物≤1.9127吨、颗粒物≤1.2998吨、非甲烷总烃≤0.4867吨、硫酸雾≤0.2945吨、磷酸雾≤0.046吨、氯化氢≤0.0783吨、碱雾≤0.1401吨、氨≤0.0929吨、硫化氢≤0.023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066吨、颗粒物≤0.501吨、非甲烷总烃≤0.5272吨、硫酸雾≤0.155吨、磷酸雾≤0.0242吨、氯化氢≤0.0412吨、碱雾≤0.0737吨、氨≤0.0258吨、硫化氢≤0.002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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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6089/RpDxZaABMqitpwL528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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