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在****中心网站公布,我省自2023年7月3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参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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