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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明月湖公园全民健身中心项目20年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6-436)

2026-06-17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广西 - 南宁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南宁市明月湖公园全民健身中心项目20年经营权
省份/直辖市 广西 所属地区 南宁市
采购单位 南宁市明月湖公园全民健身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广西交易所集团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报名链接:https://****.com.cn

项目名称

南宁****中心项目20年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436

挂牌价格(元)

9,071,500.00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6月17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6年6月24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南宁****中心项目位于南宁市明月湖公园西乡塘区木塘里路西侧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13540平方米,其中新建1****中心,地上1层,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主要包含运动功能区,以及更衣室、公厕、休息区、医务室等配套服务功能区,其中:运动功能区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1.4%,设有球类、健身操、器械健身、瑜伽等运动项目场所);室外工程面积9340平方米,其中绿化工程面积2044平方米,园路及铺装工程3746平方米,维持现状地面3550平方米。主要****中心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包括现状篮球场改造工程、园路及铺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等。

本次转让标的****中心年经营权,包括4200㎡框架结构建筑物(内设羽毛球场8个、室内篮球场2个、***网球场1个、瑜伽房71.5㎡、器械健身85.68㎡、健身操房84.58㎡及配套使用的管理用房、休息区、淋浴间、卫生间等)、室外场地面积9340㎡,包括一个室外篮球场及配套使用地面停车场等设施经营权。经营权交付日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签发的交付通知书落款之日(含《****中心项目经营权转让清单》),经营权转让期限自经营权交付日起计算。本项目设试运营期,试运营期起点为经营权交付日,试运营期期限为三个月。自经营权交付日(即试运营期第一日)起计算,共计20年。

本项目挂牌价格不包含受让方营业过程涉及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数字电视费、***网络费、卫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费用,该类费用由受让方按规定据实缴纳。经营权转让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依规缴纳。本次经营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权属系南宁市市政公共资源,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仅获得其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即本次经营权转让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后,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地移交给转让方,所移交的资产不得存在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具体收回清单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元)

9,071,500.00

价格说明

南宁****中心项目20年经营权整体转让价值

价款支付方式

1. 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竞价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分期支付,《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30%;经营权交付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价款总额的100%。

2. 受让方不按时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逾期部分金额按****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为避免疑义,如涉及跨越多个报价利率,则分段予以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转让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自逾期的第31日起有权要求受让方每日支付剩余总价款0.05%(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运营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运营履约保证金。

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提取运营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需在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恢复到提取前的额度。受让方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履约保证金相应金额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扣减未补足保证金的0.05%(万分之五),逾期二十日未补足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提取运营履约保证金、联合执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经营权转让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并完成移交手续或非受让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运营履约担保金额无息退还受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造成非正常移交的,运营履约担保金额不予退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2.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3.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受让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4. 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5. 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与进行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管理;

4.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文化或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等自主运营经验或维护管理承接经验;

5.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查询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需包含: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

4.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文件;

5.具备与进行经营配套服务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承诺文件;

6.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文化或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等自主运营经验或维护管理承接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提供项目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

7.现场勘察确认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均须核对原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在参加竞价之前现场勘察拟竞标的项目现状,与转让方联系了解项目的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竞价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项目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转让方确认移交资产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第三方权益和其他债务。资产交付标准以交易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中心项目经营权转让清单》为准。详情请向****中心咨询,联系人:李锦荣,联系电话:0771-***6725

2.经营权交付日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签发的交付通知书落款之日(含《****中心项目经营权转让清单》)。本项目设试运营期,试运营期起点为经营权交付日,试运营期期限为三个月。自经营权交付日(即试运营期第一日)起计算,共计20年。

3.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按最终成交的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30%;经营权交付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受让方不按时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逾期部分金额按****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为避免疑义,如涉及跨越多个报价利率,则分段予以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转让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自受让方逾期的第31日起有权要求受让方每日支付剩余总价款0.05%(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计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4.移交保证金递交时间为合同终止前30日内,有效期至合同终止后90日,形式为银行转账,具体金额届时由移交委员会商定。受让方逾期不缴纳移交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约谈、提取运营履约保证金、联合执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合同终止后90日(保修期)内,如受让方在此期间未产生违约行为,转让方应在有效期结束后30日内将移交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指定账户。

5.资产的重置、改造:

(1)限制改造事项

未经转让方许可,受让方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擅自改变或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不得擅自处理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园林植物。

(2)改造许可

受让方如需对作为经营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或对经营场地范围内的绿化、设施等进行处理的,须事先书面向转让方报送书面更新改造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审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建设改造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更新改造费用

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以提升运维效率为目的,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的更新、改造等,须事先书面向转让方报送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结构、边界范围等主要参数内容。由受让方报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合同项下的经营性设施更新与改造费用由受让方负责,经营权转让期限满移交后90日内,受让方必须保证转让合同项下的资产运行良好,且各项资产需通过安全性检测。

6.新增资产的处置:受让方因经营需求欲对清单中的资产增设经营范围之外的资产,须事先向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包括拟经营性质、期限、收入及对项目运营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的详细专题方案,并须获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得实施相关活动。经营权转让期满之后,受让方自行收回其自有的可移动的物品,搬离属于受让方其自有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不可移动物品无偿移交给转让方。

7.受让方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经转让方认可的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原则上配备6名以上营运人员)。包括整个项目经营、维护、安全、“门前三包”、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用户满意度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转让方建立、健全安全督查机制,对受让方设置的经营项目或大型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

8.为保障场馆内所有访客、员工的安全,受让方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管理和快速响应;受让方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并建立有效的通讯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速联络相关人员。紧急事件发生时,应急响应小组或在场的第一响应人员应立即执行以下程序:(1)确认安全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初步措施;(2)评估情况,并立即通知场馆管理层和其他相关部门;(3)提供必要的急救服务,并在需要时立即呼叫急救车辆或消防服务;(4)对访客进行疏散或导向安全区域,如有需要进行临时隔离;(5)收集相关信息并记录事件细节,为后续调查提供依据。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应急响应小组需协助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包括向受影响的个人提供帮助、修复公共设施、重新评估和更新应急响应规定,所有应急做法都应符合当地法律、规章和指导方针。

9. 受让方应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中心管理服务要求》等有关公共体育场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运营、维护本项目资产。在不改变标的物主体结构和外立面、不影响消防安全、不擅自增加经营面积和改变场所用途的情况下,在符合场馆规划及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 受让方须执行当地政府政策指令,****城市发展规划,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遵守和督促使用者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球馆管理规定、车辆入场管理制度等。由于政府原因需对合同项下的资产征用、拆迁的,转让方应在政府下达通知后五日内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配合,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因政府原因或转让方原因,致使合同项下部分资产不能继续履行的,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该部分资产剩余经营年限的价值,(评估确定,评估机构需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共同认可),同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该部分资产剩余经营年限的价值×10%。

11. 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含试运营期)承担并按时缴纳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承担政府收取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经营权转让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各方依法依规缴纳。

12. 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含试运营期)须建立、健全并落实经济风险防控措施和信访投诉处理机制。严格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实行透明的价格公示,并提供明确的投诉渠道,通过规范和文明的管理方式,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并接受公众监督。

13. 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含试运营期)及时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重置,保证设施的完好。保障免费和低收费期间相关球馆和停车场等项目正常经营,为民众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因受让方管理不善导致设施损坏,由受让方负责进行维修或更换。受让方负责经营权转让期限内房屋建筑维修和水电线路改造、维修、增容以及排污管道疏通、维修、化粪池清理、室外场地维护、绿化管养等工作,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每【3】个月向转让方提交设施维护、更新重置报告,转让方有权对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 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含试运营期)按合同约定及转让方要求提供各项公益服务,公益服务的内容、时间、频次须符合相关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盈利活动时,应当在经营和服务于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且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不得因盈利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公益服务的提供。

15. 受让方不得将经营权再次整体转包第三方。

16. 自经营权交付日起,受让方应立即履行管理义务,进入经营权转让期限后依据附件《运营期考核方案》及转让方后续调整的考核标准(如有)接受转让方考核(试运营期不考核)。

17. 受让方根据资产分布与需求设驻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模式设立管理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职能设立不同班组,做到层层把控,各负其责,各尽其能。转让方负责对受让方具体经营权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受让方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根据需要制定设施使用管理细则和用户须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受让方破坏经营资产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督促受让方保持项目范围内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加强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正常游览秩序;督促受让方制定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预案及应急措施;督促受让方开展安全意识、生产技能、消防及防火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性能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行政监管主体,依据部门职责对受让方实施监管。

18. 受让方须落实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经营项目收费的管理形式、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公众有权对受让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向转让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9. 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回应群众呼声、掌握和了解群众需求,受让方须指定一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回应群众意见等工作。

20. 运营维护考核机制:****中心的运营维护考核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受让方存在考评指标表扣分情形的且属于受让方责任的问题,则由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向受让方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每扣5分扣款5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扣10分扣款1000元,以此类推。对于连续2次考核低于60分的情况,转让方有权直接扣除全部运营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

21.场馆开放要求:受让方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体育设施和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场馆市场化运营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与转让方协商确定各项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场馆的免费开放时间、开放范围、举办公益活动的内容及次数;采取低收费的,应按依法依规确定适用群体和收费标准。开放要求具体如下:

(1)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2)球类运动场:周一至周五7:00-13:59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14:00-18:59按照低收费价格收费开放,19:00-23:00按照市场正常价格收费开放;周末7:00-8:59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9:00-23:00按照市场正常价格收费开放。

(3)瑜伽房、器械健身房、健身操房:参考市场价格。

(4)球类运动场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5)所属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6)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提前7天向公众公示。

受让方在市场正常价格收费开放时段(即非公益时段)内调整收费价格的,由受让方报转让方备案。

受让方根据运营需求申请调整免费或低收费时段的,调整须符合上述对外开放目标和《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国家体育总局2021年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并将调整后的运营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同意。

22.停车场免费停放要求:

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执行《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收费标准。经营者须配合政府方对重大节庆、纪念日活动、军车停放、急救抢险及政务接待等需求,提供相应的免费停放服务;执行现行《南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

23.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成交后受让方须严格按照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24. ****中心联系地址:****大道****号****中心旁)****楼,联系电话:0771-***6762

受让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元)

1,6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6年6月24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受让保证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履行公告约定,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合同签订后并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竞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8)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受让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现场勘察确认书

3.经营权转让合同

三、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四、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9377187709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7327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627

地址

1.****路****号菲律宾园·****楼****大厦

2.****大道****号****中心旁)****楼

五、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网www.****.com.cn)及第四产权(www.****.com***网上交易地址,***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网上报名。

第五条 ***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网***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平台***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网***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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