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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项目

21小时前招标变更-变更重庆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

更正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项目,以本次更正内容为准,更正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6年6 月18 日至2026年6 月30 日

二、报名方式:供应商在2026年 6 月30 日17:00时前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15****@****.com,视为具备报名资格,否则视为无效。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 7月3 日北京时间15:00

四、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7 月3 日北京时间15:00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详见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附件: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采 购 人: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2026年6月26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PG-WXDZ2026-011

磋商项目名称: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

采购人: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采购代理机构: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 -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的委托,对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内容

最高限价

(万元)

磋商保证金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

49

0.8

1

其他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49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网上(https://****.gov.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6年6 月18 日至2026年6 月30 日

2.报名方式:供应商在2026年 6 月30 日17:00时前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15****@****.com,视为具备报名资格,否则视为无效。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包(售后不退)。

4.磋商文件费缴纳方式:报名时缴纳。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完成报名并按时缴纳了报名费;

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3.按时签到。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重庆市两江新区力帆时代2栋9-2)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 7月3 日北京时间15: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7 月3 日北京时间1415:300

五、磋商保证金

(一)磋商保证金递交

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单位账户将磋商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9:00。缴纳保证金时付款凭证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可简写)。

磋商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盛支行

账号:3100080109200307227

银行行号:102653000520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非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网”(https://****.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

联系人:罗老师

电 话:023-****0873

地 址:****路****号****大厦

(二)采购代理机构: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老师

电 话:183****6014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力帆时代2栋9-2

《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或项目联系人)

手机号码

E-mail

单位地址

报名时间

备注

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

“★”标注的要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非“★”标注的要求为项目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1

2026年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

1

二、采购项目要求

(一)项目主要内容

按照相关标准对我市在用的14个监测站开展测试验证工作,包括8个二类固定监测站,1个三类固定监测站,3个四类固定监测站,2个移动监测站,测试站点及地址由采购人指定。

(二)项目技术要求

1、参考测试标准

《VHF/UHF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401-2015);

《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GB/T 34089-2017);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GB/T 9410-2008);

《固定测向系统测向精度的现场测试程序》(ITU-R SM.2097)。

2、测试内容

★2.1监测测向系统测试要求

固定监测站采用现场测试验证,测试参数至少包括测向精度、天馈系统驻波比、频率测量精度、电平测量精度。需出具加盖CNAS章的测试报告。

移动监测站在符合《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GB/T 34089-2017)规定的测试场地开展测试验证,系统测试参数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场强测量精度、频率测量精度、测向灵敏度和测向精度。测试频率在《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GB/T 34089-2017)要求范围内的测试参数,需出具加盖CNAS和CMA章的测试报告;测试频率超出《VHF/U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GB/T 34089-2017)要求范围,但在监测站监测频率范围内的测试参数,检测机构应选择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需出具加盖CNAS章的测试报告,检测方法须获得采购人认可。

★2.2监测接收机测试要求

采用传导方式进行测试验证,测试参数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电平测量误差、频率准确度、接收机杂散发射、扫描速度。测试频率在《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401-2015)要求范围内的测试参数,需出具加盖CNAS和CMA章的测试报告;测试频率超出《VHF/UHF频段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401-2015)要求范围,但在监测站监测频率范围内的测试参数,检测机构应选择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需出具加盖CNAS章的测试报告,检测方法须获得采购人认可。

2.3天线测试要求

根据采购人要求,至少测试8副天线,测试参数至少包括增益、驻波。测试频率在《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GB/T 9410-2008)要求范围内的测试参数,需出具加盖CNAS和CMA章的测试报告;测试频率超出《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GB/T 9410-2008)要求范围,但在天线频段范围内的测试参数,检测机构应选择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加盖CNAS章的测试报告,检测方法须获得采购人认可。

3、工作报告

分析被测监测站的测试数据,评价设施性能,提出整改工作建议。

4、能力要求

4.1供应商需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且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CNAS和CMA能力证书及关键页能力附表复印件,测试能力应覆盖本项目要求的测试参数。

4.2对于在用移动监测站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实验室应在GB/T 34089-2017标准规定的测试场地进行测试验证工作,如供应商具备能力,应提供能力附表,如供应商不具备能力,则提供委托的实验室的能力附表或证明文件。

4.3供应商不得为本次被测无线电技术设施的制造商、供货商、集成商。

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明确项目负责人,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需经采购人同意。

5、服务要求

5.1供应商需对测试验证工作过程中的数据予以保密。且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仅限于供应商相关人员使用。

5.2供应商应确保监测站在测试验证前后工作状态保持一致,在测试期间损坏被测设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3供应商应加强测试服务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为本项目服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在测试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等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4成交供应商不按项目技术要求实施,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超过工期等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责任。

5.5在固定站测试验证工作中,因为地形条件限制,不能遵循标准测试方法,供应商自定义的非标准测试方法,需经采购人认可。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项目服务时间、地点和验收方式:

(一)服务时间

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测试验证,提交测试报告和工作报告。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成交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固定监测站测试验证、提交测试报告和工作报告,达到采购人要求后,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合同进行验收。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为人民币包干报价,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检测费、测试场地费、测试站点勘察、技术服务费、交通运输费(含设备装卸、车辆)、税费、测试工作协调等所有费用。

※三、付款方式

(一)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账户汇入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80%的预付款,成交供应商须提供等额保函,保函期限至2026年11月30日;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款项,并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足额发票。

四、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三)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足额交纳项目的磋商保证金。

注: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磋商方案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实质性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注:技术部分得分为0的,视为无效响应。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20%)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100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2

技术部分(68%)

技术响应部分

(48%)

48分

A起评分:

合格供应商的起评分为48分。

B扣分条款:

1.重要服务要求(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 二、采购项目要求中带(★)部分)有一条不满足的,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

2.一般性技术要求(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 二、采购项目要求中非(★)部分)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8分,有3条及以上不满足的技术部分得0分。

技术方案

(20%)

20分

一、项目实施方案(8分)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①需求分析、重难点分析;

②针对重难点的解决方案;

③实施进度安排、内容安排。

实施方案无瑕疵得8分;

实施方案存在1处瑕疵得5分;

实施方案存在2处瑕疵得3分;

实施方案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得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二、提供本项目测试验证技术方案(包含测试标准、测试方法、检测仪表等)。(9分)

测试验证技术方案无瑕疵得9分;

测试验证技术方案存在1处瑕疵得6分;

测试验证技术方案存在2处瑕疵得3分;

测试验证技术方案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得1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三、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3分)

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无瑕疵得3分;

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存在1处瑕疵得2分;

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存在2处及以上瑕疵得1分;

无方案或预案得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打分。

需求分析或方案中所称的“瑕疵”指:

(1)方案出现内容缺项、表述不完整;

(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

(3)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4)方案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不利于本项目的实现;

(5)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3

商务部分(12%)

供应商业绩(6%)

6分

2023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1个项目合同得2分,最多得6分

提供合同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应含CNAS和CMA章)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标人实力(6%)

6分

  1. 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中,具有电子信息类或信息与通信工程类或电子科学与技术类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具有1人得3分,最高得3分;
  2. 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中,具有电子信息类或信息与通信工程类或电子科学与技术类领域中级职称的,每具有1人得1分,最高得3分。

注: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累计得分。

提供拟派团队人员名单、供应商为其缴纳最近三月份任意一月的社保证明、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

1.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技术部分为0分的;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磋商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一份(推荐采用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八)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网”(https://****.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网站***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网站***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服务类标准执行。

招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及以下

1.5%

1.5%

1.0%

100-200

1.1%

0.8%

0.7%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标准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记取。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一)定义

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二)服务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三)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2.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人工费、保险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因乙方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再补偿。

3.合同价为不变价。

(四)转包和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所有服务工作,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提供。

3.如有转包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

2.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服务质量负责。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的要求处理。

(六)付款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3.付款方法:参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七)检查验收

(八)索赔

供方对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服务内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九)知识产权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磋商项目名称

数量

综合单价

总价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服务要求

二、考核方式

三、付款方式:

X、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备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最后报价表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部分评分所需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商务部分评分所需资料(格式自定)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最后报价表

最后报价表

供应商全称

项目名称:

总价报价(大写):小写:元

备注: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年 月 日

注:请各供应商将最后报价表单独打印(响应文件中不提供本表),并随身携带到磋商现场,通过磋商后,在磋商现场填写最后报价表,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技术部分评分所需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商务部分评分所需资料(格式自定)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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