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3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将中止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41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以及终止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93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中止、终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
附件:1.省本级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
2.省本级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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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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