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
致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P12页“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款“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修改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⑶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⑷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⑸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⑹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⑺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⑻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⑼被责令停业的;
⑽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⑾财产全部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⑿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 项目投标。
⒁有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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