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平江 1018”轮、“新平江 1030”轮两艘船舶 |
| 项目编号 |
202203000702 |
转让底价 |
215.72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3-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3-30 |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京长江油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新平江 1018”轮、“新平江 1030”轮,共2艘船舶,整体转让,详情见《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目前停泊在武汉市青山区王家坞江中锚地,均处于停封状态,船体甲板凹凸变形,舾装甲板凹凸变形且部分腐蚀,船员房间、厨房设备陈旧,主驾驶设备陈旧,轮机设备使用状况一般,按照拆解方式处置。 |
| 标的所在位置 |
武汉市青山区王家屋锚地 |
| 转让底价(万元) |
215.7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 量 |
2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1]5106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5-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评估值未考虑期后拆船价格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标的评估未将船舶燃料油列入评估范围。
(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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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25-****6971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船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有船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负责提供本次转让船舶的购置发票等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并向受让方说明船舶使用状况(含船舶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转让标的物按资产的实际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武汉市青山区王家坞江中锚地。标的踏勘联系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起至第5个工作日止,请与转让方提前确认踏勘时间。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踏勘暂不接待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人员,实地踏勘人员需持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配合转让方工作安排,出示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按成交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按时完成标的资产注销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9、自受让方已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手续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标的拖离交接点码头。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受让方须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并对拆解前和拆解过程拍照取证。受让方须自标的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6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及船舶拆解相关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拍照取证、相关记录等),具体要求详见公告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11、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0.5%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2、本项目标的评估值、转让底价均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另行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现场踏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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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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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鸣、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186****2559、023-****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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