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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智慧手术室及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答疑补遗文件

2026-07-22招标变更-补充重庆 - 涪陵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涪陵区
采购单位 重庆两江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7****7522 胡先生 182****5575 周老师 177****9232 更多联系方式(6个)
代理机构 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

(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智慧手术室及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

答疑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智慧手术室及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招标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

该项目要求手术室业务业绩,但是包里有大量非手术室系统,是否可以把临床业务系统和手术室系统作为两个包来招采。

回复:本项目为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此项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

招标文件条款异议及修改申请

一、异议事项

招标文件报价清单第7条规定:投标人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所投标软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三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

招标文件报价清单第8条规定:投标人智慧手术室类所投标硬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一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

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是否包含智慧手术室软件部分? ***平台型软硬件一体化业务,很多软件业务与硬件业务是整体联动,若投标人为制造商或许无法投标其他同类智慧手术室制造商产品,若智慧手术室软件纳入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范畴,则本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条件,影响智慧手术室自研制造商企业投标人投标,与招标文件制造商投标产生矛盾,需要招标人删除或修订该条款。

二、事实及合规依据

1、自研原厂企业投标存在客观唯一性。智慧手术室软件自主研发原厂企业,拥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仅具备自有品牌产品投标、供货及授权能力,无法提供其他品牌产品的报价、授权及相关投标材料。

2、行业特性导致多品牌投标不具备可行性。智慧手术室行业内软件厂商均采用单一自研品牌运营模式,各品牌互为直接竞品。受商业竞争、技术保密及行业规则约束,各竞品厂商不会对外开放投标授权、产品参数及报价权限,因此原厂自研企业均客观无法合规获取多品牌投标资料,该条款对专业生产厂商投标人存在重要性影响。

3、条款违背招投标公平原则。智慧手术室软件强制多品牌填报的要求,针对性限制了合规自研原厂投标人的正常投标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法定原则。

三、修改诉求

删除智慧手术室软件需填报多品牌产品的硬性要求,允许智慧手术室原研生产制造商的相关手术软件原厂自研投标人可以仅投标自有唯一品牌、唯一型号产品。即投标人智慧手术室类所投标的软件、硬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一个或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投标文件完整、合规响应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即满足投标资格,可正常参与投标。

回复:已作调整,详见随本通知发出的附件。

问题三:

提问内容

第1条: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2.2.可视化驾驶舱*数字孪生驾驶舱要求如下:

第2条: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3.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

第3条: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3.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4.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

第4条: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3.微创手术室配套硬件设备>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等整体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相关内容

问题:

上述条款存在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标公平准入原则的问题。条款中所有资质、证书、检测报告、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要求,均仅限定由投标人自身提供,未认可投标代理商依托所投产品合法制造商的有效资质、证书、检测报告及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剥夺、限制了招标公告明确允许的代理商合法投标资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存在明显的排他性、限制性瑕疵。

依据:

(一)招标文件内部依据

本项目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明确约定:本次货物采购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允许投标人以制造商、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身份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已明确开放代理商合法投标权限,项目所有技术资质、佐证材料要求均应适配该准入规则,认可代理商依托产品制造商资质参与投标的合规性,不得单独对代理商设置限制性门槛。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条款限制代理商依托制造商资质投标,属于非法限制、排斥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仅认可投标人自有资质,不认可制造商资质,无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支撑,与货物采购类项目通行投标规则不符,属于不合理歧视性、限制性条款。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条款对代理商设置差异化资质门槛,未平等适配制造商、代理商两类投标主体,构成差别待遇。

要求:

建议明确投标人自身或所投产品的合法制造商具备对应资质均予以认可。

回复:本项目为智慧手术室整体配套一体化建设项目,具备技术集成度高、软硬件深度融合、场景定制化强、运维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并非普通通用货物采购,招标文件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两类投标人参与,并未排斥合法代理商参与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资质条款设置为把控项目产品质量与运维底线,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情况。

问题四:

(九)付款及质保金条款长期占用供应商大额资金,不符合减负政策

1.原文位置:合同第八条付款、质保金条款

2.核心条款内容:审计完成仅支付至审定金额80%,剩余20%价款作为5年全额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10%,终验后方可退还;未限定审计最长办理时限。

3.异议理由:项目总金额近4800万元,20%质保金全额扣留5年无分段释放机制,严重占用中小企业现金流,与招投标减负政策相悖。

4.修改诉求:

(1)质保金扣留比例下调至5%-10%,终验后按年度分段释放;

(2)明确项目审计最长办理时限,超期未完成审计甲方先行支付尾款;

(3)履约保函到期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退款流程。

(十)技术暗标编制格式要求过度严苛,细微形式瑕疵直接零分

1.原文位置:第二章3.7.5技术方案编制要求

2.核心条款内容:技术方案禁止页码、彩色图文,强制四号仿宋字体,页数超300页、格式不合规则技术部分直接零分。

3.异议理由:招投标规范仅将泄露投标人身份标识作为无效投标依据;字体、页码、页数等纯形式瑕疵不得直接归零扣分,规则存在程序性不公。

4.修改诉求:

(1)仅技术方案出现投标人名称、LOGO、企业特有标识时判定无效;

(2)页码、字体、页数等普通格式瑕疵不予扣分,仅严重排版混乱小幅扣分,不直接技术归零。

(十一)其他零散不合理条款异议

1.异常低价警戒线固定3584.82万元,无分项成本管控

异议:仅设置总价预警线,未区分软硬件分项成本,限制合理高价成熟方案;诉求:分硬件、软件设置分项成本预警标准。

2.社保仅认可2026.1-6月连续缴纳证明

异议:不认可全年社保、正规外包人力资源公司参保材料,限制灵活用工企业;诉求:认可近12个月社保证明、合规外包单位参保凭证。

3.分项零报价直接否决,无例外情形

异议:未区分甲方指定免费配套模块、赠送软件等合理零报价场景;诉求:招标文件限价标注0元的分项允许投标人零报价。

4.同一品牌仅允许一家代理商投标,集团子公司无法参与

异议:未区分原厂全资销售子公司、总分销合理竞争场景,限制品牌充分竞争;诉求:放开同一制造商全资子公司同步投标限制。

5.交易服务费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异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属于招标配套公共服务,不应全部转嫁中标单位;诉求: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分摊。

回复:

(九)本项目限价金额中除软硬件本身费用外,已包含了5年运维服务费用(质保),不存在所述资金占用情况,不作调整。

(十)技术方案编制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设置,不作调整。

(十一)1、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设置,不作调整。

2、社保要求可为包含2026.1-6月的连续缴纳证明;人员要求中要求配置的相关技术人员可以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人的单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单项报价最高限价中金额为零的除外)或者负数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故招标文件限价标注0元的分项允许投标人零报价。

4、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数智)一体化医护工作站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数智)一体化医护工作站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投标人将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不单列;故不作调整。

问题五:

(四)投标、履约保函设置重庆本地地域限制,构成区域壁垒

1.原文位置: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

2.核心条款内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仅认可总部或分支机构设立于重庆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地机构保函不予认可,纸质保函需重庆辖区线下核验。

3.异议理由:依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不得通过保函出具机构地域限制设置区域性壁垒;全国持牌金融机构保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线上核验可落地,线下地域核验无合理业务必要性,违背全国统一营商环境政策。

4.修改诉求:删除全部重庆本地机构、辖区核验地域限制条款,全国合法持牌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电子、纸质保函均有效,支持线上远程核验。

(五)项目人员资质、驻场规模、人员更换违约金标准不合理,与项目体量不匹配

1.原文位置:合同第六章乙方项目组、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2.核心条款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5年以上1500张床位三甲医院信息化经验;实施常驻人员不少于20人,上线阶段强制30人;未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单次违约金50万元/人,无客观情形豁免条款。

3.异议理由:本项目医院仅800张床位,硬性要求1500床项目经验,需求与资质不匹配,人为缩小竞争范围;上线30人驻场远超行业常规配置,抬高中小型集成商履约成本;高额违约金仅约束乙方,未设置疾病、离职等客观变更豁免,权责失衡。

4.修改诉求:

(1)人员业绩标准调整为800床及以上综合三甲医院信息化项目;

(2)按实施阶段弹性设置驻场人数,取消上线阶段30人硬性指标;

(3)增设员工疾病、正常离职、企业重组等客观变更豁免情形,删除单次50万元高额违约金;人员变更实行提前30天书面报备、同等资质人员交接考核机制。

(六)工期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1.原文位置:招标公告交货期、合同第三条工期

2.核心条款内容:合同签订120日历天完成全部系统上线;甲方延误180天内工期不顺延,基建滞后、需求变更造成延期全部计乙方违约。

3.异议理由:120天内需完成多套异构系统开发、对接、联调、培训,工期设置过短;甲方场地、机房、需求变更等原因造成延误不予顺延,项目风险全部转嫁乙方,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4.修改诉求:

(1)因甲方基建、场地、机房交付滞后、需求变更、第三方配合延误的,工期自动顺延,甲方承担乙方额外驻场人工成本;

(2)拆分交付节点,区分开业刚需模块与后期迭代模块,合理延长全系统完整交付周期。

(七)评级、测评、专家差旅费用全部由中标人包干,显失公平

1.原文位置:合同第五条乙方职责第28款、投标承诺函

2.核心条款内容:互联互通测评、智慧医疗评级、等保三级、数字医院评价、专家费、差旅食宿、检测整改全部包含在投标总价,招标人不再另行付费。

3.异议理由:医院基础开业评级、行业常规测评属于建设单位法定履职义务;仅产品不达标产生的整改复测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转嫁给供应商易引发低价恶性竞争。

4.修改诉求:区分两类费用:①乙方产品缺陷产生的整改、复测费用由乙方承担;②医院常规开业评级、第三方基础测评、行业专家评审费用由甲方单独列支,不计入乙方包干总价。

(八)违约条款单向严苛,仅约束乙方

1.原文位置:合同第十六条违约索赔

2.核心条款内容:工期逾期5000-10000元/天,逾期6个月甲方可单方解约;运维不合规单次扣款5000元,累计违约可收取合同额20%违约金;无甲方逾期付款、场地交付延误、拒不配合验收的违约赔偿条款。

3.异议理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格式合同单方面加重乙方责任,权责严重失衡。

4.修改诉求:

(1)下调单日逾期违约金,设置违约金赔付总额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补充甲方对等违约条款:甲方逾期付款按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延误项目需赔偿乙方人工损失;

(3)删除合同总额20%解约违约金、50万元项目经理更换高额违约金。

回复:(四):投标、履约保函设置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要求,不存在设置区域性壁垒。

(五):本项目医院一批次规划床位为800张,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总体规划1500张床位,智慧手术室及临床应用类系统涉及多系统集成、多科室协调,对实施团队规模有客观要求。违约金条款是对合同履行的正常约束机制,且在合同有相应豁免条款,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六):120日历天的工期要求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整体建设计划和医院开业时间节点制定的合理工期。合同条款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惯例。招标人已在合同中设置了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评级测评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通行做法。中标人作为系统承建方,有义务确保所建系统满足相关评级测评的技术要求,相应的测评费用作为项目成本的一部分由中标人统筹安排,符合行业惯例;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合同违约条款是对双方履约行为的约束机制。招标人作为建设单位,同样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付款、验收等条款已包含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设计。质疑人所述“仅约束乙方”与合同事实不符;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

(一)限定特定类别软件著作权,指向特定厂商,排斥潜在投标人

1.原文位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附件《供货要求负偏差表》第1、2、3、10项

2.核心条款内容:可视化驾驶舱、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富媒体手术病历系统、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强制要求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标注「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3.异议理由:

(1)前述分类并非国家版权局、****中心官方标准登记分类,版权登记系统无对应标准类目,仅少数厂商登记时使用该表述,其余功能完全匹配的软件企业因登记名称不同无法满足要求,定向限制投标人;

(2)招标文件已完整列明各系统功能参数,评标委员会可依据软著载明功能核验产品匹配度,额外限定专属分类名称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资格门槛;

(3)该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4.修改诉求:

(1)删除四类专属软著分类名称限定,仅要求提供与所投手术室系统匹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限定登记表述;

(2)若坚持保留分类要求,须提供国家版权局官方分类依据并统一公示认定标准。

(二)检测报告、佐证材料要求界定模糊、实操性差,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

1.原文位置:附件《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全部10项条款

2.核心条款内容:全部软硬件条款二选一提供部委/地方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使用证明;微创软件额外增设四类信创证书要求;佐证材料模糊无法识别直接判定无效;无法提供材料即计负偏差扣分。

3.异议理由:

(1)未明确“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范围,无机构清单,评审标准不统一;

(2)未规定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指标、检测方法,医疗手术信息化无统一国标,不同企业检测报告无可比性;

(3)要求医疗机构单独出具专项证明实操难度极大,新产品、新功能无存量业绩佐证渠道,排斥创新型供应商;

(4)“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无客观量化标准,纯主观判定,极易造成评审不公;

(5)佐证材料缺失直接计负偏差,每项扣2.5分,叠加负偏差上限规则,大幅抬高投标门槛。

4.修改诉求:

(1)明确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标准,认可全国具备医疗信息化、医疗器械检测资质的正规机构;

(2)明确检测报告采信标准,无国标时允许采用企业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出具检测文件;

(3)取消医疗机构专项证明硬性要求,认可销售合同、验收报告、运维记录作为业绩佐证;

(4)明确佐证材料无效客观判定细则,对存在争议材料给予投标人澄清补正机会;

(5)放宽举证形式,允许多类材料交叉佐证产品功能,不因单一材料缺失直接扣分。

(三)供货负偏差评审规则严苛,未区分核心与普通参数,变相限制差异化供应商

1.原文位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3偏差条款、第三章商务评审-供货要求负偏差评分项

2.核心条款内容:负偏差最高上限10项,超上限商务部分直接0分;《供货要求负偏差表》招标人填写内容投标人不得修改;所有负偏差必须配套完整纸质佐证材料;未区分强制核心条款与常规参数。

3.异议理由:

(1)未对不可偏离核心条款做★标注,一刀切管控全部参数,无行业合理依据,抬高投标门槛;

(2)仅负偏差数量超标即商务归零,无梯度扣分缓冲,排斥具备合规差异化成熟产品的供应商;

(3)锁定表格原始文本,投标人无法对参数歧义、文字错误备注澄清,剥夺正常响应权利;

(4)强制全部偏离提供全套纸质材料,未简化原厂彩页、官网参数等简易佐证场景,无端增加投标成本。

4.修改诉求:

(1)划分★强制性核心条款(零偏离)与普通技术参数,分类管控;(2)普通参数负偏差上限调整至20项,设置梯度扣分,删除超标直接商务归零条款;

(3)允许投标人对表格内参数错误、文字歧义增加备注说明;

(4)拓宽佐证材料范围,原厂宣传册、官网参数、国标报告、原厂授权均可作为偏离证明。

回复: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与要求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二):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心等官方权威测评机构)出具,亦可由依法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且检测项目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本项目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进行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

质疑事项二:信创/兼容性认证要求中“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一致”限制,构成指向性与不合理排他

一、质疑事项

偏差表第9项(微创手术室软件部分)要求:

“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且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的“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或信创产品检测报告或信创产品评估证书中的任意一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我司认为该项要求存在三重不合理之处:其一,产品名称“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具有指向性;其二,“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的限制条件缺乏合理依据;其三,信创认证的行业稀缺性与上述两个条件叠加,实质上仅允许极少数企业满足要求。

二、质疑理由

(一)产品名称“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并非手术室信息化行业的通用产品名称。行业内同类产品通常以“智慧手术室系统”、“***平台”、“***平台控制系统”等多种形式命名,不存在唯一的行业标准名称。

我国通过“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信创适配认证的企业数量极为有限。根据公开信息,天津恒新启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启明”)***网****.com)明确声明:

“信创安全:国内唯一全线产品均取得国产化信创认证和适配报告的企业,全面支持行业标准并保障手术信息安全。”

经公开信息检索,恒新启明在天津市软件产品主管部门登记了“恒新启明数字化手术室系统”软件产品(产品登记证号:津RC-2026-0115),该产品名称去掉企业前缀“恒新启明”后即为“数字化手术室系统”,与偏差表第9项要求的产品名称“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核心语义完全一致。

招标文件以“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作为评审条件,意味着如果投标人的产品名称与恒新启明的“数字化手术室系统”存在任何表述差异,即使功能等同也将被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二)“版本号一致”的要求与软件迭代规律相悖

信创适配认证通常是针对特定版本进行的认证。软件产品持续迭代后版本号变化,原认证即失效;重新取得认证又需数月测试周期。本次投标准备时间仅25天,即便有信创适配测试需求也无法在此期间更新或补办认证。

(三)“产品名称”与“版本号”双重锁定构成不可逾越的门槛

产品名称锁定 + 版本号锁定 + 信创证书的行业稀缺性,三者叠加意味着投标人必须事先持有名为“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且版本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完全一致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信创适配证书。在当前国内手术室软件行业中,通过信创适配认证的企业数量极为有限(恒新启明自称“国内唯一全线产品均取得国产化信创认证”),而其中恰好持有该特定产品名称和版本的投标人更是屈指可数。

(四)该要求与“允许分包”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1条明确允许“专业分包”。但在信创认证要求上却要求投标人自身提供认证证书,如果投标人拟分包的软件产品本身不具备信创认证,但通过集成方案整体上仍能满足信创运行环境要求,是否可以被接受?招标文件未作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已调整,详见补遗通知7;要求提供的信创认证证书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是确保认证证书与投标产品对应关系的基本逻辑要求,如果证书名称、版本号与投标产品不一致,则无法证明该证书所认证的产品即为本次投标的产品,版本号一致性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

质疑事项一:软著证书分类名称非标准化的限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质疑事项

《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第1项(可视化驾驶舱)、第2项(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第3项(富媒体手术病历系统)、第10项(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均以下列统一格式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具体要求的“类目”名称如下:

偏差表条目 要求的软著分类名称

第1项(可视化驾驶舱) “手术可视化管理类”

第2项(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 “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

第3项(富媒体手术病历系统) “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

第10项(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 “手术安全管理类”

我司认为上述以非标准化、非通用的分类名称限定软著证书的做法,不具备客观评判标准,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二、质疑理由

(一)该等分类名称并非国家版权局的法定分类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GB/T 13702-1992《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经查证,上述两个国家标准中从未设置也不存在“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等分类名称。换言之,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软著证书上根本没有“类”这一标识字段,更不存在上述自定义分类。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类”证书,但这类表述在现行规范中并无明确定义,评审时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

(二)该等名称具有高度定制化特征,实质是指定供应商

上述四个分类名称的表述特征:“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可视化管理类”和“手术安全管理类”,均非行业通用的标准分类,不同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的命名方式各有不同。

在缺乏统一命名规范的前提下,以非标准、非通用的分类名称作为评审依据,实质上是对证书表达形式的任意解释,其效果等同于要求投标人必须持有特定著作权人事先注册的特定名称的软著。

(三)公开证据指向特定企业持有对应名称的软著

经公开信息检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以下与偏差表要求高度对应的软件著作权:

偏差表要求 ****持有的对应软著

第1项:“手术可视化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平台软件”(登记号:2024SR1060118),软件简称“数字孪生智慧手术运营驾驶舱”

第3项:“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平台软件”(登记号:2025SR1917023),软件简称“***平台

第10项:“手术安全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智慧手术室(三方)核查系统软件”(登记号:2025SR1272897),软件简称“智慧核查系统”

上述对应关系表明,偏差表中软著要求的设定并非基于客观功能需要,而是参照特定供应商已有的软著名称进行“按企设名”。这种操作方式使得其他投标人即使拥有功能完全相同的产品,也可能因软著名称的表述差异而被判定为不合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问题九:

一、招标文件总清单列明分子病理系统,但供货需求无对应技术建设内容,需求文件缺失漏项

一、质疑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限价总清单均将分子病理系统列入采购范围,但第五章供货要求、技术需求文档中无任何分子病理系统功能、参数、实施范围、交付标准描述,投标人无法准确编制投标方案、填报报价。

二、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采购清单、限价范围包含分子病理系统,但第五章供货要求未列明任何功能、参数、接口、交付及验收标准,缺失法定实质性采购条件,投标人无法编制完整投标方案、准确报价,极易引发后期变更纠纷,损害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回复:已做调整,详见补遗通知2。

问题十:

一、关于业绩认定标准条款的异议

前附表第 1.4.1 项业绩要求条款:①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须覆盖 9 类功能方向中的至少 3 类;②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异议事项: 总承包单位系合同签约甲方,属于合法合同主体,具备核验、证明分包及供应商业绩真实性的主体资格与法律效力。条款强制要求总承包签约业绩额外加盖第三方建设单位公章作为有效核验凭证,无法律依据及行业通用核验惯例,增设不必要举证门槛与举证成本,并非业绩真实性核验及履约能力核查的必要条件。 该条款形成双重评审标准:纯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业绩可正常核验使用,总承包签约业绩被附加额外盖章门槛,构成差别待遇,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

建议方案:删除条款中 “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的附加盖章要求。

二、关于指定分类名称软件著作权条款的异议

偏差表第 1、2、3、10 项,限定必须提供 “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 特定命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异议事项: 前述条款对软件著作权证书分类名称作出精确限定,并非依据本招标项目整体实际履约需求合理设定,实质是以特定供应商已持有的特定命名软著作为评审条件,变相定向设置门槛、限制市场充分竞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建议方案:删除偏差表中上述精确限定软著分类名称的硬性评审要求,改为以软件功能是否匹配本项目实际业务需求作为核验依据。

三、关于信创认证产品名称及版本要求条款的异议

偏差表第 9 项要求提供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 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

异议事项: 本招标项目整体采购内容范围更广,并非仅单一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条款仅精确限定以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 名义出具的信创适配 / 兼容性互认证书作为硬性核验条件,存在设置窄口径认证门槛问题,仅少数特定供应商可直接满足,对其余合规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公平限制,不符合评审因素应与整体采购需求相匹配、保障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建议方案:将证书要求修改为提供对应整体软件系统的有效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放宽产品名称表述限制,以适配整体采购范围、保障公平竞争。

四:关于限定特定硬件技术路线及极端参数条款的异议

出处:《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序号4、6、7

异议事项:

限定特定接口精确组合(序号4): 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要求“≥4路HDMI、≥4路SDI、≥8路IP”的精确接口组合。该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的总视频接入能力不相适应,若某产品总通道数更强(如6路HDMI+2路SDI+8路IP)反而被排斥,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限定单一触控技术路线(序号6): 非接触触控系统限定必须采用“电容式”且感应高度精确到“15mm”。目前红外式、超声波式等非接触技术同样能满足手术室无菌交互需求。限定单一“电容式”技术路线,实质是指定特定技术专利/方案,排斥其他等效技术路线的供应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设定脱离行业主流的极端参数(序号7): 电子标签要求“150℃以上高温蒸汽水洗”。目前医用级耐高温标签的主流及国家相关感控标准均为134℃高温高压灭菌(符合ISO 17665标准),已完全满足院感要求。150℃属于脱离实际临床需求的极端参数,涉嫌为特定产品“量身定制”。

建议方案:

将序号4接口要求修改为:“视频输入总通道数≥16路,其中HDMI、SDI、IP各类型均支持”,以鼓励更优的技术方案。

将序号6修改为:“采用非接触式悬浮触控技术,有效感应高度≥15mm(或满足同等感应精度要求)”,不再限定“电容式”单一技术路线。

将序号7修改为:“满足医用高温高压灭菌标准(如≥134℃),确保符合医院感控要求”,回归临床实际标准。

回复:

(一):已调整,详见补遗通知6。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三):已调整,详见补遗通知7。

(四):技术参数的设置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调研结果确定的。≥4路HDMI、≥4路SDI、≥8路IP的视频输入要求,是针对手术室多路视频源(术野摄像机、全景摄像机、AI术中行为评估摄像机、腔镜等)同时采集的实际需求设定的最低配置标准,满足或超过该配置的产品均可参与竞争;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手术室环境下电容式在响应速度、操作精度等方面较红外式、超声波式有明显优势,且运行更稳定。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并非所有技术路线都必须被纳入采购范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电子标签要求“150℃以上高温蒸汽水洗”,耐受温度高于灭菌温度能确保标签在灭菌过程中性能稳定,且目前市面上有多家制造商产品可满足该标签的性能参数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

一、关于业绩认定标准条款的异议

前附表第 1.4.1 项业绩要求条款:①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须覆盖 9 类功能方向中的至少 3 类;②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异议事项: 总承包单位系合同签约甲方,属于合法合同主体,具备核验、证明分包及供应商业绩真实性的主体资格与法律效力。条款强制要求总承包签约业绩额外加盖第三方建设单位公章作为有效核验凭证,无法律依据及行业通用核验惯例,增设不必要举证门槛与举证成本,并非业绩真实性核验及履约能力核查的必要条件。 该条款形成双重评审标准:纯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业绩可正常核验使用,总承包签约业绩被附加额外盖章门槛,构成差别待遇,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

建议方案:删除条款中 “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的附加盖章要求。

二、关于指定分类名称软件著作权条款的异议

偏差表第 1、2、3、10 项,限定必须提供 “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 特定命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异议事项: 前述条款对软件著作权证书分类名称作出精确限定,并非依据本招标项目整体实际履约需求合理设定,实质是以特定供应商已持有的特定命名软著作为评审条件,变相定向设置门槛、限制市场充分竞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建议方案:删除偏差表中上述精确限定软著分类名称的硬性评审要求,改为以软件功能是否匹配本项目实际业务需求作为核验依据。

三、关于信创认证产品名称及版本要求条款的异议

偏差表第 9 项要求提供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 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

异议事项: 本招标项目整体采购内容范围更广,并非仅单一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条款仅精确限定以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 名义出具的信创适配 / 兼容性互认证书作为硬性核验条件,存在设置窄口径认证门槛问题,仅少数特定供应商可直接满足,对其余合规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公平限制,不符合评审因素应与整体采购需求相匹配、保障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建议方案:将证书要求修改为提供对应整体软件系统的有效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放宽产品名称表述限制,以适配整体采购范围、保障公平竞争。

四:关于限定特定硬件技术路线及极端参数条款的异议

出处:《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序号4、6、7

异议事项:

限定特定接口精确组合(序号4): 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要求“≥4路HDMI、≥4路SDI、≥8路IP”的精确接口组合。该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的总视频接入能力不相适应,若某产品总通道数更强(如6路HDMI+2路SDI+8路IP)反而被排斥,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限定单一触控技术路线(序号6): 非接触触控系统限定必须采用“电容式”且感应高度精确到“15mm”。目前红外式、超声波式等非接触技术同样能满足手术室无菌交互需求。限定单一“电容式”技术路线,实质是指定特定技术专利/方案,排斥其他等效技术路线的供应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设定脱离行业主流的极端参数(序号7): 电子标签要求“150℃以上高温蒸汽水洗”。目前医用级耐高温标签的主流及国家相关感控标准均为134℃高温高压灭菌(符合ISO 17665标准),已完全满足院感要求。150℃属于脱离实际临床需求的极端参数,涉嫌为特定产品“量身定制”。

建议方案:

将序号4接口要求修改为:“视频输入总通道数≥16路,其中HDMI、SDI、IP各类型均支持”,以鼓励更优的技术方案。

将序号6修改为:“采用非接触式悬浮触控技术,有效感应高度≥15mm(或满足同等感应精度要求)”,不再限定“电容式”单一技术路线。

将序号7修改为:“满足医用高温高压灭菌标准(如≥134℃),确保符合医院感控要求”,回归临床实际标准。

回复:详见问题十。

问题十二:

针对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

1、(1)可视化驾驶舱;(2)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3)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9)微创手术室(软件部分);(10)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这几个的原文都是“投标人须提供”,请问意思是投标人自身需要有这些证明材料;还是投标人有供应商的授权,投标人只需提供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呢?

2、(4)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5)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8)设备接入。这几个的原文都是“投标人须提供具备”,请问意思是投标人自身需要有这些证明材料;还是投标人有供应商的授权,投标人只需提供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呢?

3、(6)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7)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这几个的原文都是“投标人须具备”,请问意思是投标人自身需要有这些证明材料;还是投标人有供应商的授权,投标人只需提供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呢?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本项目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1)可视化驾驶舱、(2)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3)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4)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5)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6)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7)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9)微创手术室(软件部分)、(10)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均属于智慧手术室核心建设内容,直接关乎项目整体建设质量、系统集成稳定性、临床使用效果及后期运维保障能力,上述板块(1)(2)(3)(9)(10)条目中的软件系统,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不接受仅以制造商证明材料及授权文件替代。针对(4)(5)(6)(7)(8)条目中的硬件设备,投标人自身具备或提供投标使用制造商的佐证材料均可。

问题十三:

1、针对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

(1)可视化驾驶舱;(2)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3)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4)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5)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6)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7)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8)设备接入;(9)微创手术室(软件部分);(10)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这10个需要提供的材料,请问哪些是投标人自身需要具备的,哪些是供应商授权给投标人,供应商具备而投标人可以不具备的?

回复:详见补遗通知,本项目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1)可视化驾驶舱、(2)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3)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4)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5)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6)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7)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9)微创手术室(软件部分)、(10)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均属于智慧手术室核心建设内容,直接关乎项目整体建设质量、系统集成稳定性、临床使用效果及后期运维保障能力,上述板块(1)(2)(3)(9)(10)条目中的软件系统,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不接受仅以制造商证明材料及授权文件替代。针对(4)(5)(6)(7)(8)条目中的硬件设备,投标人自身具备或提供投标使用制造商的佐证材料均可。

问题十四:

质疑事项1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手术行为管理-6. 手术行为管控配套硬件-智能发衣机-11)设备离线功能:离线状态下,可以对智能发衣机进行离线开门操作;***网后,自动同步离线操作数据到服务器。(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其系统中具备此功能);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网络恢复后的数据同步是智能硬件领域已高度成熟的基础功能,***网络恢复后的自动上传机制,属于常规技术方案,多家厂商均已在产品宣传中明确标注支持该功能,产品规格说明本身即可有效证明,无需通过检测报告予以验证。此类离线功能在实际部署前仅通过设备本地模拟即可验证,根本无需将设备送至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测试,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离线状态下是否能开门、***网后是否能同步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需求之间缺乏合理关联,属于过度要求。类似政府采购项目中已多次出现以“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验证基础功能”为由质疑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情形,部分投诉中明确主张此类要求“属于设置不合理投标门槛”。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招标人删除检测报告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要求招标人纠正招标要求,合理,合法,合规地推进招标程序。

本项目要求的多项实质性响应参数,均指向****有限公司,存在指定中标人或产品品牌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质疑事项涉及招标文件存在的重大合规性缺陷,情节严重,影响广泛,我方提出以下质疑请求:

请求招标人依法公开采购需求的市场调研论证报告,以证明:在将上述10项实质性响应资料的要求下,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能够同时满足全部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功能的潜在要求;

我方郑重提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招标人拒绝对此项质疑做出实质性调整,或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上述参数可被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有效响应的合法、合规、完整的证明材料,我方将认定贵院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程序违法、涉嫌定向招标的舞弊行为。我方保留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请贵院慎重对待,限期予以正面、全面、公开的回应。

质疑人保留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作证,以及起诉的权利。

回复:已做调整,详见随本文件发出的附件。

问题十五:

质疑事项11: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此类对于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的要求。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表述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法定界定标准,属于招标人自行设定的模糊概念。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明确载明该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并不存在所谓“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分类或分级认定制度——“国家部委”涵盖党中央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多种类型,而“地方政府”亦分省、市、县、乡等不同层级,其“设立并授权”的具体标准、权限边界和认证清单均无公开权威依据可供查验。该条款因“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表述缺乏法定定义,不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均能认定为符合要求完全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极易引发评审争议,投标人也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准确核验拟委托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该模糊资质要求,实质上是以不明确、不可量化的模糊标准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充分参与,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招标人删除“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限制性修饰,修改为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直接删除该项证明材料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心等官方权威测评机构)出具,亦可由依法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且检测项目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六:

质疑事项10: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网应用-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1)***网人员定位技术,精准实现手术室安全核查中医护患三方到位情况的实时核验,并将核验结果与安全核查文书自动关联。当患者进入手术间时,需支持基于术前核查数据自动触发相关警示信息,实时提醒医护人员关注关键注意事项。(投标人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手术安全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无法提供上述对应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判断的,均视为无效。)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网人员定位技术与安全核查文书的联动属于系统集成层面的应用功能,其实际可用性取决于定位基站的部署密度、标签信号稳定性及与手术排程系统的数据对接精度等多重因素,检测机构在实验室模拟条件下仅能验证定位信号能否触发文书状态变化,完全无法证明该功能在手术室复杂电磁环境及多手术间并发场景下的真实可靠性,要求检测报告与实际临床需求之间缺乏任何合理关联;而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手术安全管理类”系招标人自行设定的分类名称,并非国家版权局法定分类标准,不同厂商因登记策略不同证书命名各有差异,仅凭名称判断是否“相关”缺乏客观标准;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盖章证明更是将验证建立在其他机构配合基础上,获取难度极大。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网人员定位技术与安全核查文书的联动是智能安全核查系统的核心功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验证该功能的存在性和基本可用性,是确保系统功能完整性的合理要求。检测机构完全可以在模拟环境下验证定位信号触发文书状态变化的基本逻辑,无需在真实手术室环境中测试。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问题十七:

质疑事项9: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且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的“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或信创产品检测报告或信创产品评估证书中的任意一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信创适配证书或兼容性互认证书属于产品研发完成后的自愿性评估认证,目前信创领域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GB),各地各机构依据不同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出具的证书名称及格式各异,不同厂商因适配路线(如飞腾+麒麟、龙芯+统信等)不同、申请时间及合作测评机构不同,所持有的证书类型和名称各有差异,仅凭证书名称是否完全匹配来判断是否“相关”缺乏客观统一的认定标准;该条款将信创适配认证——本应在中标后系统部署实施阶段完成的验证工作——提前至投标阶段作为准入门槛,实质上将投标资格建立在投标人是否提前完成信创适配测试并取得证书的偶然性之上,对具备技术能力但因产品适配策略不同或尚未完成该特定认证流程的企业构成事实上的排斥,在本项要求的现行条件下,能够满足的供应商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规定,请求招标人删除该条款或将“投标时提供”修改为“中标后系统部署前完成信创适配验证,并提供相应适配证明”作为履约交付条件,以确保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已调整,详见补遗通知7。

问题十八:

质疑事项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设备接入-*(7)其中 5 间微创手术须具备控制以下设备的能力:包括不限于数字化手术室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医用内窥镜冷光源、气腹机、冲洗吸引设备、动力系统、数据管理设备和主流品牌的手术灯、术野摄像机、高频电刀手术床。(投标人须按以下对应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鲜章:

如使用软件方式实现: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如使用硬件方式实现:提供该硬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加盖公章,或者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受控设备含医疗器械,据国家药监局2023年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手术室远程控制系统”和“数字化手术室设备集总控制系统”已被明确界定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需取得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这意味着控制手术床无影灯内窥镜摄像系统等设备并驱动其动作的软件系统,其本身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即可证明其安全有效;

控制上述设备的核心在于软件系统是否具备开放的设备通信协议适配能力,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能验证预设测试环境下特定型号设备的通断控制是否成功,完全无法证明该软件对“主流品牌”设备的广泛兼容性,事实上检测机构在实验室条件下也不可能同时准备十余种品牌型号的医疗设备逐一测试,该要求与检测报告的实际能力严重脱节;而若采用硬件方式实现,则每间微创手术室需额外配置独立的硬件控制终端,5间手术室即需5套专用硬件,不仅大幅增加采购成本与系统复杂度,且各品牌设备均需逐一通过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该条款所称“主流品牌”的表述笼统模糊,缺乏客观统一的品牌认定标准,评审时极易产生争议,实质上将以特定厂商的软硬件一体化方案作为投标资格前提。设备集中控制系统的核心价值在于适配设备的广度与深度,不同厂商的软件系统对设备的支持能力各有差异——有的支持通过串口协议控制,***网络协议控制,有的仅支持特定品牌设备的直连控制——要求同一套系统同时实现对十余种不同品类设备的全面控制,且要求提供全部设备的控制证明材料,实质上已构成对特定成熟度极高的定制化方案的要求,在该项参数的现行要求下,能够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据此,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招标人删除检测报告及证明材料要求,改为以中标后功能验证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本条款为贴合临床实际的必要业务功能需求:一是第三方专业机构功能检测报告,聚焦系统设备通信适配、联动控制、协议兼容等核心能力,可有效验证系统设备控制功能的真实性、稳定性与规范性,是行业通用、有效的功能能力佐证方式,并非仅验证单一测试环境通断效果,能够客观反映系统设备兼容控制能力。二是条款中“主流品牌”为行业通用表述,无指定品牌、限定厂商的隐含指向,无主观评审裁量空间,不会产生评审争议,未绑定特定厂商方案。三是本项目围术期设备集中控制系统为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不等同于单纯第三类医疗器械控制设备,提问中引用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规则不适用于本项目整体集成系统,不能作为否定本条款设置的依据。当前市场上具备智慧手术室多设备集中管控能力、可满足本项参数要求且能够提供对应佐证材料的供应商数量充足。同时,投标阶段设置佐证材料要求,是为提前核验投标人产品功能与技术能力,规避中标后功能不达标、无法履约、项目返工整改等风险,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属于招标人合理风控措施,符合招投标合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九:

质疑事项7: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网应用-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一、通用参数(医护、患者)-*1.均采用耐高温消毒、耐水洗材质,内置唯一身份识别码,支持批量读写;采用可循环使用与环保设计,可承受150℃以上高温蒸汽水洗循环消毒,确保标签在多次消毒和水洗后仍能正常工作,同时符合医院感控要求。电池容量不低于 200mAh,工作温度范围为-20℃至 150℃,湿度范围 10%-95%(无凝结),可适应手术部和消毒供应室的复杂环境。(投标人须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耐高温消毒RFID***网硬件产品,市场上如Xerafy、Omni-ID、ELCO等多家厂商均有成熟产品线,其耐温150℃以上、可循环水洗消毒等核心性能参数在厂商官方发布的产品技术白皮书中均已明确标注,投标人提供产品规格书、官网截图或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标准化材料即可充分证明产品符合要求,无需额外要求检测机构出具专项检测报告,此类基础物理性能参数也并非检测机构的常规检测范畴,该要求与行业通行做法严重背离;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盖章证明更是将硬件参数的客观验证建立在其他机构主观配合基础上,获取难度极大,实质上以既往合作关系作为投标资格前提,相关政府采购案例已明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技术参数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请求招标人删除检测报告及证明材料要求,***网站参数截图等标准化的佐证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电子标签要求“150℃以上高温蒸汽水洗”,耐受温度高于灭菌温度能确保标签在灭菌过程中性能稳定,且目前市面上有多家制造商产品可满足该标签的性能参数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

质疑事项6: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3微创手术室-配套硬件设备-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1. 能采用先进的电容式悬浮触控技术,有效感应高度提升至 15mm,可精准识别用户在该距离内的手势动作,满足手术过程中医生在不同操作习惯下的隔空交互需求,避免因距离限制导致操作不便。系统需支持握拳、展掌、旋转、缩放等常用动作,医生可通过简单的手势组合完成复杂的设备控制,极大提高手术间内设备交互的便捷性。(投标人须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非接触手势识别属于人机交互体验类功能,其实际可用性与响应灵敏度取决于手术室环境光照、医生手势习惯及操作距离等多重变量,检测机构在标准化实验室条件下仅能验证手势识别模块是否存在基础功能响应,完全无法证明该技术在手术室真实复杂环境中的识别准确率、误触发率及临床可用性,要求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临床需求之间缺乏任何合理关联;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盖章证明更是将主观体验类功能的验证建立在其他机构配合基础上,获取该证明极其困难,实质上以既往合作关系为投标前提。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系统的核心在于手势识别的准确性和响应灵敏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验证该功能的基本性能,是确保产品具备可用性的合理措施;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一:

质疑事项5: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3微创手术室-配套硬件设备-AI 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1.4 需支持采集程序同时采集多台监护仪数据,移动监护仪不影响数据采集,能即插即用,无需医生配置,在不依赖原厂中央站设备的前提下对主流监护仪实现时钟校准。可通过浏览器,回顾指定时间段主流品牌监护仪及主流呼吸机的波形信号,提供数据可视化方式与呼吸机设备的数据整合的功能,通过移动端实现监护仪实时波形数据显示。(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采集程序同时采集多台监护仪数据、即插即用、无需配置、跨品牌时钟校准、浏览器及移动端波形回顾”等均为软件功能特性,其实际可用性取决于监护仪品牌型号的接口协议适配范围及临床部署环境,检测机构在实验室条件下仅能验证单一品牌设备的连接通断,根本无法证明该采集程序对“主流品牌监护仪呼吸机”的广泛兼容性,要求检测报告与实际采购需求之间缺乏合理关联;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盖章证明更是将软件功能的验证建立在其他机构主观配合基础上,获取该证明需协调其他医疗机构层层审批盖章,实质上将投标资格建立在既往合作关系上,对行业新进入者构成明显排斥。该条款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的核心价值在于跨品牌监护仪数据的统一采集和整合,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验证该功能,是确保产品具备广泛兼容性的必要措施。检测机构完全可以在实验室条件下对多种品牌监护仪进行连接测试;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二:

质疑事项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3微创手术室-配套硬件设备-AI 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1. *可视化手术影像管理应用系统可术中采集、整合并存储术野摄像机、腔镜手术影像,与患者信息、体征设备实时数据融合,对术中影像及体征采集进行结构化数据处理,实现影像数据与生命体征波形数据毫秒级时间轴对齐及结构化元数据呈现。术间终端支持多画面布局,可通过指令技术标记关键节点,方便医护人员多角度直观观察与判断。视频输入支持≥4 路 HDMI、≥4 路 SDI、≥8 路 IP 视频流。≥15 寸电容触摸屏、支持语音控制。(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视频输入路数、屏幕尺寸等均为客观硬件规格,投标人提供产品彩页、官网截图或CCC认证等标准化材料即可充分证明,要求检测报告验证端口数量属于过度要求,该要求与行业通行做法严重背离;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盖章证明,更是将客观参数的验证建立在其他机构主观配合基础之上,实质上是以过往合作关系作为投标资格的前提。4路HDMI加4路SDI加8路IP视频流的接口组合明显指向特定厂商的产品架构设计,不同厂商因技术路线不同接口配置各有差异,同时满足该特定组合的供应商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如招标人主张满足,请提供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视频输入路数、屏幕尺寸等虽然是客观硬件规格,但检测报告可以验证产品实际配置是否与宣称一致,防止虚假宣传。

技术参数的设置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调研结果确定的。≥4路HDMI、≥4路SDI、≥8路IP的视频输入要求,是针对手术室多路视频源(术野摄像机、全景摄像机、AI术中行为评估摄像机、腔镜等)同时采集的实际需求设定的最低配置标准,满足或超过该配置的产品均可参与竞争,且该配置具备市场竞争性;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三:

质疑事项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4.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6)术后相关记录信息:支持利用 AI 及语言标注,主刀医生在术中口述操作步骤,系统通过 AI 语音识别自动转化为文字,并关联到手术自动生成结构化手术记录草稿,术后医生仅需核对确认。支持利用截图术中的影像图片生成结构化报告;支持查看术前、术中、术后各阶段的护理文书信息,护理文书支持电子签名,以及对填写的文书进行保存、预览和打印,全面提升手术病历及相关文书的书写效率。(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无法提供上述对应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判断的,均视为无效。)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要求AI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结构化手术记录草稿,然而语音识别技术对手术室背景噪声、医患口音、专业医学术语及多人对话的识别精度直接决定了该功能的可用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实验室安静环境下仅能测试语音识别模块的基础功能是否存在,无法验证该技术在手术室复杂声学环境中的识别准确率及临床可用性,要求检测报告作为功能佐证材料与项目实际临床需求之间缺乏合理关联;且获取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功能证明文件属于指定证明文件类型,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主观过强,无法客观证明产品性能。“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系招标人自行设定的软件著作权分类名称,并非国家版权局法定的软件分类标准,不同厂商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因登记策略与命名习惯不同,证书名称各有差异,仅凭证书名称是否包含招标人自定义的分类名称来判断是否相关,缺乏客观统一的认定标准,极易在评审中产生争议与不公。本参数要求的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与****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软件高度符合,且本参数属于实质性响应参数,不满足即做废标处理,存在指定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在该项参数的现行要求下,能够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如招标人主张满足三家,请提供相应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一、AI语音识别自动生成结构化手术记录是富媒体手术病历系统的核心功能。检测机构可以在标准化声学环境下对该功能进行基础测试,验证其是否存在并具备基本可用性。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三、本项目设置多重可选佐证材料,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提供合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证明材料,并非单一核验标准。

四、经充分市场调研核实,满足本项参数及全部佐证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充分竞争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四:

质疑事项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3.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3)术中影像视频信息:支持对手术视频进行多维度标记,包括精准标记手术关键过程节点、重要手术事件及自定义属性信息,形成结构化的视频标注体系;在视频标注环节深度融合语音交互技术,支持“开始录像、停止录像、标记此处、添加备注”等自然语言指令,系统可自动识别并执行相应操作,同时能关联患者信息与操作医生信息自动录入标注记录,既提升标注效率,又保证标注准确性,为术后复盘、教学研究及病历完善提供精准的视频数据支撑。(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无法提供上述对应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判断的,均视为无效。)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功能证明,并将无法提供直接等同于无效投标,实质上将本应属于评分择优范畴的软件功能证明,异化为具有废标效力的前置准入条件。所谓与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并非国家标准分类,不同厂商因登记策略不同,其证书命名各有差异,仅凭名称判断是否相关缺乏客观统一标准,极易造成评审偏差;与此同时,“语音交互指令识别执行”属于应用层面的交互功能,其实际可用性与用户体验取决于手术室真实噪声环境、医患口音差异及专业术语适配等复杂因素,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实验室条件下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有效验证该功能在临床场景中的实际表现,要求此类检测报告与项目实际需求之间缺乏合理关联,且获取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功能证明文件属于指定证明文件类型,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主观过强,无法客观证明产品性能。软著要求与医院手术部系统相关,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智慧手术部系统软件,能完美响应此实质性响应要求,其余潜在供应商数量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如招标人主张该参数能够满足三家,请提供相应举证,包括不少于三家具备全部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名称及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一、语音交互指令识别执行是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的重要功能特性,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验证该功能,是确保产品具备基本可用性的合理措施。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三、本项目设置多重可选佐证材料,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提供合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证明材料,并非单一核验标准。

四、经充分市场调研核实,满足本项参数及全部佐证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充分竞争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五:

质疑事项1: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二)智慧手术室-2.2可视化驾驶舱-(6)数字孪生驾驶舱要求如下:*1)支持各手术间环境监测的 BIM 三维展示包括温度、湿度、压差、洁净时间;支持查看今日手术总量、手术已完成总量、手术未完成总量、手术接台情况、手术分台情况,术前访视情况、术后随访情况、次日手术总量,首台准台开台率等情况;支持查看各手术间手术患者的患者信息、手术信息、手术进程、检验检查信息、核查信息、术前带药以及病理报告等。(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手术可视化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无法提供上述对应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判断的,均视为无效。)

上述条目的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名称为“手术可视化管理类”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而软件著作权名称并非国家标准分类,不同厂商因登记策略不同命名各有差异,仅凭名称判断是否相关缺乏客观统一标准,易造成评审偏差;检测报告仅能验证软件运行的基础功能是否存在,无法有效证明BIM三维展示与手术实时数据联动的实际性能,且获取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功能证明文件属于指定证明文件类型,加盖其他医疗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主观过强,无法客观证明产品性能。根据查询****有限公司持有软著名称*******平台软件,简称数字孪生智慧手术运营驾驶舱,与招标供货要求完美贴合,存在指定投标人或产品品牌的违法行为,在该项参数的现行要求下,能够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能否达到法定三家存在重大疑问,如招标人主张满足三家,请提供相应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一、可视化驾驶舱的数字孪生功能涉及BIM三维展示与实时手术数据的联动,是系统的核心价值所在。检测机构可以在模拟环境下验证数据展示和联动的功能是否存在。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三、本项目设置多重可选佐证材料,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提供合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证明材料,材料核验要求与项目履约质量把控直接相关,不存在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四、经充分市场调研核实,满足本项参数及全部佐证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充分竞争条件。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六: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相关问题质疑:

质疑事项一、强制限定软件著作权固定名称,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投标人涉及可视化驾驶舱、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

事实依据:

1. 招标文件硬性要求软著名称必须包含 “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 带引号作为软著名称关键字限定,指定关键词;

2. 行业内实现同等“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的软件,各厂商软著命名差异极大,该名称限定具备唯一性,客观指向特定供应商;

3. 软件著作权仅为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不能直接证明投标软件实际功能、履约交付能力,该商务条件与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无实质关联;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禁止设置与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诉求:

删除软著名称关键词限制,仅要求提供覆盖对应手术业务功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名称不作强制限定。

质疑事项二、狭隘限定检测机构设立主体,歧视具备 CMA/CNAS 法定资质市场化机构涉及全部需提供检测报告的软硬件。

事实依据:

1. 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必须为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

2. 大量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持有 CMA、CNAS 法定检测资质,其出具的同范围检测报告证明效力与政府设立机构完全等同,该条款直接排除此类合规机构;

3. 仅以机构设立主体作为判定标准,与本智慧手术室项目检测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无正当理由设置歧视性门槛;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质疑诉求:

删除“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限制性描述,认可所有具备 CMA/CNAS 有效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三、多项硬件技术参数高度定制化,存在排他性、锁定单一厂商风险

事实依据:

1. AI 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AI 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该部分全部技术参数要求苛刻,公开市场通用设备无法全部满足,疑似为特定厂商量身定制设备,具备强烈排他性;

2. 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该项技术指标,国内仅安徽东超科技单一厂商可实现,参数直接锁定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七)项,禁止限定特定供应商、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定制化排他参数。 质疑诉求:删除单一厂商可实现的排他性参数,放宽定制化硬件指标,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质疑诉求:

删除仅单一厂商可实现的排他性参数,调整、放宽专属定制化硬件指标,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人员配置条款(第五章供货要求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冲突

事实依据:

1. 第四章合同条款人员标准:项目常驻团队不少于 20 人,上线前 3 周增至 30 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PMP/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项目软硬件项目经理需 5 年以上千张床位三甲医院信息化经验,团队至少3 名 PMP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DRG医保病案等人员仅每月巡检,质保期全程驻场。

2. 第五章供货质保人员标准:拆分手术、AI、集成等多类专职岗,大量岗位要求全年驻场;仅运维人员要求 3 年行业经验,无项目经理持证要求;部分岗位工作年限、证书门槛高于合同约定,两处岗位数量、驻场模式、资质要求双重标准,前后矛盾。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要求招标文件内容清晰统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禁止提供差别化项目信息、设置不合理履约条件。

质疑诉求:

统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所有项目驻场、运维、管理人员的岗位、最低人数、驻场时长、资质证书、工作年限全部标准,删除矛盾条款。

回复: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二):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心等官方权威测评机构)出具,亦可由依法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且检测项目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三):经充分市场调研核实,满足本项参数及全部佐证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充分竞争条件。

(四):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是项目实施阶段的整体人员配置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规定的是质保期运维阶段的人员配置要求,两者针对的是不同阶段的管理需求,不存在实质冲突。合同条款与供货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履约标准。

问题二十七: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相关问题质疑:

质疑事项一、强制限定软件著作权固定名称,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投标人

涉及可视化驾驶舱、手术影像管理分析系统、富媒体(多媒体)手术病历系统、智能安全核查校验系统

事实依据:

1. 招标文件硬性要求软著名称必须包含 “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 带引号作为软著名称关键字限定,指定关键词;

2. 行业内实现同等“手术可视化管理类”、“手术多模态数据管理类”、“多媒体类型手术病历类”、“手术安全管理类”的软件,各厂商软著命名差异极大,该名称限定具备唯一性,客观指向特定供应商;

3. 软件著作权仅为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不能直接证明投标软件实际功能、履约交付能力,该商务条件与项目实施、合同履行无实质关联;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禁止设置与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诉求:

删除软著名称关键词限制,仅要求提供覆盖对应手术业务功能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名称不作强制限定。

质疑事项二、狭隘限定检测机构设立主体,歧视具备 CMA/CNAS 法定资质市场化机构涉及全部需提供检测报告的软硬件。

事实依据:

1. 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必须为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

2. 大量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持有 CMA、CNAS 法定检测资质,其出具的同范围检测报告证明效力与政府设立机构完全等同,该条款直接排除此类合规机构;

3. 仅以机构设立主体作为判定标准,与本智慧手术室项目检测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无正当理由设置歧视性门槛;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质疑诉求:

删除“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限制性描述,认可所有具备 CMA/CNAS 有效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三、多项硬件技术参数高度定制化,存在排他性、锁定单一厂商风险

事实依据:

1. AI 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AI 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该部分全部技术参数要求苛刻,公开市场通用设备无法全部满足,疑似为特定厂商量身定制设备,具备强烈排他性;

2. 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该项技术指标,国内仅安徽东超科技单一厂商可实现,参数直接锁定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五)(七)项,禁止限定特定供应商、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定制化排他参数。 质疑诉求:删除单一厂商可实现的排他性参数,放宽定制化硬件指标,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质疑诉求:

删除仅单一厂商可实现的排他性参数,调整、放宽专属定制化硬件指标,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人员配置条款(第五章供货要求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冲突

事实依据:

1. 第四章合同条款人员标准:项目常驻团队不少于 20 人,上线前 3 周增至 30 人;项目负责人须具备PMP/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项目软硬件项目经理需 5 年以上千张床位三甲医院信息化经验,团队至少3 名 PMP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DRG医保病案等人员仅每月巡检,质保期全程驻场。

2. 第五章供货质保人员标准:拆分手术、AI、集成等多类专职岗,大量岗位要求全年驻场;仅运维人员要求 3 年行业经验,无项目经理持证要求;部分岗位工作年限、证书门槛高于合同约定,两处岗位数量、驻场模式、资质要求双重标准,前后矛盾。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要求招标文件内容清晰统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禁止提供差别化项目信息、设置不合理履约条件。

质疑诉求:

统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所有项目驻场、运维、管理人员的岗位、最低人数、驻场时长、资质证书、工作年限全部标准,删除矛盾条款。

回复:(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医院手术部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的分类名称系对所要求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并非要求软著名称逐字匹配,旨在引导投标人提供功能匹配的软著证明。

(二):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心等官方权威测评机构)出具,亦可由依法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且检测项目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三):经充分市场调研核实,满足本项参数及全部佐证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具备充分竞争条件。

(四):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是项目实施阶段的整体人员配置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规定的是质保期运维阶段的人员配置要求,两者针对的是不同阶段的管理需求,不存在实质冲突。合同条款与供货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履约标准。

问题二十八:

关于重庆**担保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执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是否有效的咨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的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网查询,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未赔付被诉后,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目前相关受益人已经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案件信息如下: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案号:(2026)渝0102执4220号】,202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300000元。2.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号:(2026)渝0154执2886号】,执行标的1070972元。上述第一个案件仅仅30万元标的,从立案开始至今已经超过两个月之久。还有项目中因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赔付责任,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重庆**担保有限公司列入担保公司回避名单,拒绝重庆**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重庆**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重庆**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回复: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并作出相应评审判断。

问题二十九:

质疑事项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个医院手术信息化或手术数字化或手术智能化项目业绩。

事实依据:医院手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类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通常由产品制造商主导完成,将业绩认定主体放宽至投标人或制造商,可通过制造商的同类项目业绩,客观体现其产品适配能力与项目实施经验,更贴合行业实际运作模式,也能更全面地评估项目交付保障能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定情形。

质疑事项2: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如有)、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医院手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类建设项目专业属性强,制造商技术人员对自身产品体系、技术架构与实施要点更为熟悉,允许由制造商派驻相关技术人员支撑项目,能够以更专业的能力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与交付效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 “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定情形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或制造商自2021年1月 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个 医院手术信息化或手术数字化或手术智能化项目业绩。

2 、人员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人要求配置 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如有)、提供厂家驻点技术人员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外包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回复:本项目采购的是医院手术信息化整体建设服务,投标人作为唯一投标履约主体和质量责任主体,需独立完成项目方案设计、现场实施、系统集成、调试交付及售后保障等全流程工作,限定投标人为业绩主体,是直接核验投标人自身项目实操能力、履约管控水平的核心方式,可有效筛选具备独立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从源头保障医疗专项项目建设质量;该业绩要求标准统一、公开透明、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开放,无差异化、针对性限制条款,并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相关要求编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排斥投标人情形;故不做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二:中标人是本项目履约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人员管理、技术服务、建设质量、进度管控及安全运维承担全部责任,招标文件要求技术人员需提供自有或其委托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核心是明确驻场人员与投标人的履约隶属关系,实现人员可控、管理可控、责任可追溯,有效杜绝人员挂靠、临时拼凑、人员流动频繁、服务脱节等履约乱象。本项目属于医院手术核心场景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医疗数据安全、手术流程合规、系统稳定运行等关键内容,建设标准和管控要求极高,制造商派驻人员隶属于生产企业,不受投标人直接管理、考核和约束,若允许其作为项目核心实施人员,将导致投标人丧失项目团队管控权,出现服务标准不统一、问题整改滞后、人员更换随意、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质量与履约成效,违背权责统一的履约基本原则;故不做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供货要求》、《报价清单表》、《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已作调整,具体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附件文件,以本次发布的附件为准。

2、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中增加第“(十二)分子病理”项。

3、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第(十三)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设备接入项中“如使用软件方式实现: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调整为“如使用软件方式实现:投标人或所投产品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同步调整,其余不变。

4、本项目《报价清单表》注中第8点“8.投标人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所投标软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三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调整为“8.投标人临床应用相关系统所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三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

5、本项目《报价清单表》注中第9点“9.投标人智慧手术室类所投标硬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一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 ”调整为“9.投标人智慧手术室类所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一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同一个建设模块一个品牌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版本型号的产品。”

6、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3.业绩要求注中第2项“采购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调整为:“采购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若采购单位为总承包单位,上述材料须加盖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章。”

7、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十三)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中“*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且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的“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系统”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或信创产品检测报告或信创产品评估证书中的任意一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调整为:“*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且与所投产品名称、版本号一致的“数字化(智能化、数智化)类手术室软件系统”兼容性互认证书或信创适配证书或信创产品检测报告或信创产品评估证书中的任意一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供货要求负偏差表》同步调整;其余不变。

8、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第(十三)智慧手术室->***网应用硬件配套->医护患有源电子标签中“投标人须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调整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所投产品制造商公章。”,《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同步调整,其余不变。

9、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第(十三)智慧手术室->围术期业务系统->2.微创手术室(10间)->2.13.微创手术室-配套硬件设备中第(1)AI手术多模态数据采集一体机、(2)AI术中体征数据采集一体机、(3)非接触空中触摸交互控制系统套装中“(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所投产品制造商公章。)”调整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须提供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所投产品制造商公章。)”,《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同步调整,其余不变。

10、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8月6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特别提示: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项目业主:****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1日

[50000120260626001070101].CQCF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智慧手术室及临床应用类相关系统-V2.0(答疑补遗发布版7.2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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