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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天利信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五次询比价公告

2026-08-11招标公告-公告询价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内蒙古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采购单位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184****6385
代理机构 内蒙古分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安天利信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五次】询比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1日

一、采购内容
序号 编码 采购内容 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1 1 安天利信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不少于15座) 150
二、报名要求
报价时间: 2026年07月07日 至 2026年08月17日
交货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大厦、1210室
报价要求: 必须全部报价
发票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价是否含税: 是
报价所含税率: 1-13%
供应商证件要求: 营业执照
评审方式: 经评审最低价
三、投标响应条件
序号 响应条件名称 说明
1
四、报价须知

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一、项目概述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合作方,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踊跃参与。

项目名称: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区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清单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信息完整截图。

三、报价须知

1.有效报价中,税后报价合计金额最低值为成交供应商;

2.报价包含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燃油费、保险费等费用;

3.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材料若不满足或未响应资格要求的,将被视为未响应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将其判定为无效报价,报价单格式详见附件1,所有报价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

四、采购需求清单

序号

车型

年预估量(趟)

备注

1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不少于15人)

150

配备驾驶员,每趟含往返(报价包含税费、燃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等费用)。

五、服务要求

1.‌车况要求‌:

车辆车龄一般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符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手续齐全(行驶证、保险单等),无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套牌等违规情况。

2.‌安全配置‌:

全车座位配备安全带,车内配备灭火器、警示三角牌、应急逃生锤、急救包等安全设施,车辆内部保持“三洁”(车头清洁、车身光洁、车厢整洁无异味)。

3.‌保险要求‌:

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及承运人责任险。所有保险费用包含在应答总价中。

4.保密要求:

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相关信息。合作期结束后,成交供应商仍应履行在保密期限内产生的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车辆驾驶员要求:

车辆驾驶员由乙方雇佣,所派驾驶员要求具有三年及以上驾龄,驾驶技术熟练,能排除车辆各种故障,保证行车安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乙方为其支付工资,随租赁车辆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配合甲方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安排。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子腾184****6385

七、合同(详见附件2)

附件1

车辆租赁报价单

序号

车型

车辆租金(元/趟)

税点(%)

备注

1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不少于15人)

配备驾驶员,每趟含往返(报价包含税费、燃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驾驶员工资等费用)。

附件2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人):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人):

因甲方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租车辆供甲方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权利

1.1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1.2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租赁费。

2乙方义务

2.1为甲方提供合格的车辆及配备有合法驾驶资格、资质的驾驶员,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所需要的有效合格证件,保证其车辆没有债务纠纷及他项权利设置、登记;

2.1.1车辆驾驶员由乙方雇佣,乙方为其支付工资,随租赁车辆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需要;

2.1.2乙方所派驾驶员要求具有三年及以上驾龄,驾驶技术熟练,能排除车辆各种故障,保证行车安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

2.2乙方自行承担车辆年检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等必要费用;

2.2.1乙方保证提供的车辆保险均在有效期限内,车辆保险费到期前乙方应及时缴纳;

2.2.2乙方必须为车辆办理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贰百万元;

2.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2.4乙方应按时提供车辆保养以及甲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2.5协议期间,要保证甲方工作用车。车辆发生损坏、丢失、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违章罚款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2.6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租赁车辆不准随意载客,不准搭载非甲方人员乘车,不准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耽误甲方正常工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及/或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7在车辆租赁期间,乙方所雇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交通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所有经济损失;

3甲方权利

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3.1.1因车辆状况、司机自身原因等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影响甲方工作的;

4甲方义务

4.1及时为乙方结算车辆租赁费用。

5租赁期限

5.1租赁期限为1年,2026年 月 日-2027年 月 日。

6租赁车型

6.1租赁车型:根据甲方租车需求;(带驾驶员)。

7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7.1租赁费用详见附件1车辆租赁报价表;

7.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季度核算车辆租赁费,每季度第一月月初核对上季度车辆租赁费,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7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应车辆租赁费。

8意外风险

8.1因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9违约责任

9.1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格车辆及具备合法驾驶资格、资质的驾驶员,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直至车辆及人员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甲方要求;

9.2乙方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等不能按约定提供紧急维修、救援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3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车辆租赁费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生效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因本合同约定事宜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愿意就 进行合作,鉴于双方在本项目中互相披露保密资料,为了促进协议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明确协议双方的保密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1条定义

1.1信息的公开

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1.2披露方

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3接受方

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4关联方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1.5保密信息

1.5.1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及到的范围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合同、价格、成本、产销策略等协议双方在洽谈、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披露的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内容信息。

1.5.2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需在披露时标明有“内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他同等标志。

(2)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1.5.3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2)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3)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4)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5)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6)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7)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

(8)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6背景保密信息

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

1.7新保密信息

所谓“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术、经营保密信息。

第2条“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

2.1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2“接受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员,“接受方”有义务要求必须知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并经常检查其雇员对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2.3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关联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2.4“接受方”有权将“保密信息”传达给其“关联方”,但条件是该等“关联方”应接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的约束。

2.5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

2.6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发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时,发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书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发现方可以协助被泄密方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一步被泄露。发现方因阻止该等“保密信息”被进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费用,由被泄密方承担。

2.7披露方披露给获取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复制,特殊情况下,经披露方书面同意,获取方可以对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资料进行少量的复制。如披露方提出要求,获取方应按照要求将复制的保密信息资料归还给披露方,或者在提供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第3条“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

3.1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

3.2本项目开发期间所产生的“新保密信息”,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4条保证条款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议项下做出任何其他保证,包括对于商业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证。

第5条“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

协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接受方的保密期限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至 年 月 日止;

(2)接受方的保密期限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满 年时止;

(3)接受方的保密期限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永久保密,除非该保密信息已经被合法地成为公开信息。

第6条继受及受让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每一方各自的继受人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等继受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不过,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当任何一方通过吸收合并、重组、新设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方式转让给某一权益继承人时,则无须该等同意。

第7条违约责任

7.1出现以下情况时,获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获取方及获取方的员工等未经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的;

(2)获取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3)获取方的其他行为泄露保密信息的。

7.2出现上述情况时,获取方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披露方损失的扩大,同时,获取方应赔偿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8条争议解决

8.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举证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第10条其他

10.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协议语言

如果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英文只具参考之用。

10.3协议修改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10.4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协议效力

(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吸收并取代双方之前有关其保密义务的所有交流。

(2)本协议是商务合同、各类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各类协议所规定内容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各类协议为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阳光承诺协议书

甲方: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活动,促进合作双方单位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阳光承诺协议书。

本协议书适用范围:是与甲方存在经济往来或各种业务合作关系的供货商、服务商。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业务符合“四流合一”(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要求,防范涉税风险。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廉洁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4、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5、双方不得擅自聘用对方在职人员从事兼职或全职工作,若单位中存在有可能影响公开、公正交易的特定人员,必须履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乙方的承诺

1、在业务合作中,不向甲方业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和电子红包等。

2、不得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给甲方人员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或提供其它有可能损害甲方公司利益的金钱或非金钱性质的各类产品、服务等等。

3、不得通过与本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给甲方人员提供谋取私利条件。

4、不得给甲方人员提供借款;不得给甲方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不得邀请甲方人员游山玩水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给甲方人员报销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

6、不得直接或通过代理人间接为甲方人员的关联人士安排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在公司任职、担任顾问、法人代表与股东等)。

7、不得接受甲方人员在本单位或关联的企业入股,经甲方同意,甲方人员可在本单位任职、担任顾问,但不得发放任何薪酬。

8、不得与甲方人员共同合作违规操作供货、服务业务。

9、不得与甲方人员暗箱操作“飞单”业务(外贸行业“飞单”指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把业务介绍给他人或通过第三方交易为自己谋利益,将本应属于甲方公司的利润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转移流入到个人安排的非甲方账户)。

10、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各种形式的账款、优惠、让利、奖金、采购奖励、补偿、违约金、退款等款项的一律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甲方,不得支付给甲方人员及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甲方人员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业务对接,甲方承诺业务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索取和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和电子红包等。

2、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3、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4、不得向乙方借款。

5、不得长期占用乙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及其他贵重物品)。

6、不得接受乙方邀请游山玩水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准用公款支付或到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货款;不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9、不得违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提供担保。

10、不得与乙方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附则

1、甲方人员如发生违背本协议的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举报或反映给甲方有关部门(主要为公司纪委)或领导;另,甲方人员如有上述情形,其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人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乙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公司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双方买卖合同及其他商务合同,乙方需承担上述买卖合同或其他商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性质情节严重的,乙方将被列为永不合作方。

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已悉知,并承诺在双方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严格遵照以上条款。如甲方人员有不正当行为,乙方需及时举报至以下联系方式:

电话:0551-****3870

邮箱:xf****@****.com

地址:安****路****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系双方之间此前及本协议签署之后所有买卖合同及/或其它商务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附件。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联系人: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84****6385
六、附件信息
内蒙古分公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询价公告(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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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786/DPgh8J8BLRKCxEZffB3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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