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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等设备更新项目澄清公告

21小时前招标变更-澄清安徽 - 宿州市 - 灵璧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灵璧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等设备更新项目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灵璧县
采购单位 灵璧县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183****0312
更多联系方式 137****2282 139****2520 马老师 156****0338 更多联系方式(7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就我司代理的项目“灵璧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楼镇卫生院)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等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26AT91003307240)”作如下澄清: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阴道镜”:

1.1、平行光路设计,采用高眼点、宽视野目镜,目镜规格:12.5x,双目镜焦距:125m,目镜调节范围:55~75m,物镜:完全消色差物镜,物镜焦距:300m。观察角度:0~135度,屈光度调整:-5D~+5D,调焦范围:40mm,CCD物镜焦距:65mm。

修改为:

★1.1、摄像系统整机系统水平分辨率≥1080TVL, 连续变倍1-40倍,动态自动聚焦,自动白平衡,****中心空间分辨力≥221P/nm,视场范围≥141mm,有效使用距离80mm-400mm。(提供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阴道镜”:

1.3、摄像装置采用1/3英寸CCD,目镜与显示器同步实时显示图像。水平分辨率高达1080线,图像几何失真度≤2.5%,图像尺寸:1920*1080,色彩还原度偏差不超过:-5%~+20%。

修改为:

1.3、摄像装置采用1/3英寸镜头,与显示器同步实时显示图像。水平分辨率高达1080线,图像几何失真度≤2.5%,图像尺寸:1920*1080,色彩还原度偏差不超过:-5%~+20%。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1) 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要求(33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全部满足得满分;

“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标注“★”号条款为设备重要参数,“★”参数每满足一项得3分,共计8条★参数,合计24分,非“★”号条款为设备一般参数,一般技术参数条款评审得分=(供应商满足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数量÷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总数量)×一般技术参数设定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总数量为113项,满分9分。)

注:(1)加注星号(“★”)的参数以技术偏差表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评审;未加注星号(“★”)的参数以技术偏差表为准进行评审(如“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则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核心/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根据“第五章 供货要求”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若“第五章 供货要求”未做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须按下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提供其中之一即可,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参数内容的视为负偏离):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其产品技术要求附件、②生产备案凭证、③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如属于“一单一库”内的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CMA公章、④产品说明书、⑤技术说明书、⑥操作说明书、⑦操作手册。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即可,招标人保留标后核查原件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可取消中标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供完整页面的扫描件,不允许提供页面中的部分截图,如评委认定截图不全的,评委有权判定该证明材料无效。

(3)为便于评审,建议供应商对证明材料中的“★”参数及基础参数(如有)进行页码标注。

(4)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除了报告扫描件,供应商还须提供***平台网站(http://****.cnca.cn“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的查询截图。

(5)针对加注星号(“★”)的参数中表述为“具备”、“具有”或“配备”等描述性语句且无具体参数值的参数,如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无法证明相应参数内容的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

(6)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予认可。

(7)如出现对相同技术指标的说明不一致,均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修改为:

技术要求(33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全部满足得满分;

“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标注“★”号条款为设备重要参数,“★”参数每满足一项得2.5分,共计9条★参数,合计22.5分,非“★”号条款为设备一般参数,一般技术参数条款评审得分=(供应商满足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数量÷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总数量)×一般技术参数设定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一般技术参数条款的总数量为112项,满分10.5分。)

注:(1)加注星号(“★”)的参数以技术偏差表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评审;未加注星号(“★”)的参数以技术偏差表为准进行评审(如“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则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核心/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根据“第五章 供货要求”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若“第五章 供货要求”未做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须按下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提供其中之一即可,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参数内容的视为负偏离):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其产品技术要求附件、②生产备案凭证、③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如属于“一单一库”内的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CMA公章、④产品说明书、⑤技术说明书、⑥操作说明书、⑦操作手册。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即可,招标人保留标后核查原件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可取消中标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供完整页面的扫描件,不允许提供页面中的部分截图,如评委认定截图不全的,评委有权判定该证明材料无效。

(3)为便于评审,建议供应商对证明材料中的“★”参数及基础参数(如有)进行页码标注。

(4)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除了报告扫描件,供应商还须提供***平台网站(http://****.cnca.cn“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的查询截图。

(5)针对加注星号(“★”)的参数中表述为“具备”、“具有”或“配备”等描述性语句且无具体参数值的参数,如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无法证明相应参数内容的须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

(6)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予认可。

(7)如出现对相同技术指标的说明不一致,均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备注: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此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需潜在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文件。

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706室

项目联系人:陈刚

电话:183****0312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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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786/VBMM0qABLRKCxEZfBnm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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