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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的通知

2026-04-17招标结果-中标内蒙古 - 呼伦贝尔市 - 满洲里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
省份/直辖市 内蒙古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满洲里市
采购单位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1****0099 185****8878 185****9960 更多联系方式(14个)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市区财政局:

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的通知》(内财购〔2026〕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采购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将16项违法违规嵌入采购全流程管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全环节合法合规。请旗市区财政部门全面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大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的通知

内财购〔2026〕279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严守政府采购法治底线,强化源头治理与事前管控,聚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系统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以及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统一明确政府采购合规管理16项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各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采购人笫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纠,将16项违法违规嵌入采购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管控。常态化开展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坚决杜绝侥幸变通、规避程序、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持续筑牢制度防线、合规防线、廉政防线,全面夯实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监督治理根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制度和业务培训,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

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形同虚设

主要表现:①未明确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执行责任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未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②未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③未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④未合理设置政府采购内控关键岗位、未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如,某单位因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缺失、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明晰,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财政部相关内控管理规定,被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提醒,并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整改责任。

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混乱

主要表现:①未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②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未保存十五年;③未及时将归集的政府采购档案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④因机构改革撤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政府采购档案未及时移交负有相关职责的采购人或上级部门;⑤接受财政监督检查时,拒不提供完整档案,以资料遗失、未留存为由隐瞒关键凭证。如,某单位因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导致政府采购档案丢失,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三、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主要表现:①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擅自开展采购活动;②实际采购金额超出批准预算;③预算执行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规模,导致超预算采购。如,自治区某单位未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擅自组织开展项目采购(采购金额超100万元),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予通报。

四、未按规定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主要表现:①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②备案的实施计划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未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实施时间等关键信息;③采购实施计划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变更情况;④虚假备案实施计划,实际采购内容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如,某单位某专项采购项目,已确定采购方式及实施方案,但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擅自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醒。

五、选用代理机构错误

主要表现: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②委托未完成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③违规设置代理机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④以“长期合作”为名,变相指定、利益绑定、暗箱操作;⑤连续多年不重新遴选、不考核、不更换,形成垄断; ⑥直接指定、不竞争、不评估,长期“一言堂”。如,某单位长期固定委托 A社会代理机构,经查,存在通过代理机构向特定供应商泄露标底、评审信息、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收受贿赂、进行利益输送,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刑法》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移送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主要表现:①将一个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故意拆分为多个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小项目,分别开展采购;②以分期采购、分批次采购为名,将同一采购需求拆分成多个批次,规避公开招标;③通过拆分项目、变更采购需求等方式,将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规避法定招标程序;④隐瞒项目整体需求,将关联采购项目拆分,分别委托不同代理机构采购,规避监管。如,某医院采购5台同一品目的医疗设备,预算金额超1200万元,已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标准,拆分为5个项目分别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相关人员被集中谈话,部分人员调离原岗位。

七、非招标采购方式选用错误

主要表现:①未按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擅自选用非招标方式;②应采用某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却错误选用其他非招标方式,如符合询价采购条件却采用竞争性谈判;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未提供充分理由、未履行单一来源论证和公示程序,违规选用;④未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界定采购项目,虚假认定适用条件,违规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某单位一项货物采购项目,符合询价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适用条件,但该单位错误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且未履行竞争性磋商的法定程序,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八、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主要表现:①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技术、商务条件,变相排斥特定地域、特定类型的供应商;②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仅针对某一潜在供应商的产品特点制定,排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③在商务条款中设置歧视性要求,如限定供应商注册地、注册资本、员工数量等,不合理提高准入门槛;④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无关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排斥中小供应商参与。如,某单位在设备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技术参数与某一品牌设备完全匹配,其他品牌设备均无法满足,且未提供合理说明,导致仅有1家供应商符合条件,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其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

九、指定品牌、厂家、型号,变相指定供应商

主要表现:①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指定采购某一品牌、厂家或具体型号的产品,限制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②以“推荐品牌”“参考品牌”为名,变相指定品牌,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指定品牌性能一致的产品,排除其他品牌竞争;③在技术参数中隐含指定品牌的特征,如引用指定品牌的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等,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满足;④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厂家的授权文件,变相限定供应商。如,某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耳机部件参数为某特定品牌“SL”,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同时要求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设置不合理条件。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诫勉。

十、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备案

主要表现:①采购合同签订后,***网公告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金额、供应商、履约期限等;②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报备,或报备的合同内容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③合同变更、补充后,未按规定重新公告、报备;④隐瞒采购合同信息,拒不公开合同内容,规避社会监督。如,某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网公告合同信息,且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备,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单位限期公告、报备合同信息,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十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结果

主要表现:①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帮助供应商中标;②与供应商串通,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确保特定供应商中标;③在评审过程中,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串通,操纵评审分数,篡改评审结果;④虚假招标、围标和串标,由多个供应商相互配合,抬高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如,某职业技术学院在重点项目采购中,引导中标供应商弃标,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沟通采购事宜,与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责令项目重新采购。相关情况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十二、非法干预评审,误导专家打分

主要表现:①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人员干预评审过程,向评审专家暗示、诱导其按照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打分;②在评审过程中,故意向评审专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性意见,影响评审结果;③要求评审专家偏离评审标准,优先推荐特定供应商中标;④干扰评审现场秩序,阻止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强迫评审专家接受不合理的评审意见。如,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其采购人代表多次向评审专家暗示某供应商为意向中标单位,诱导专家提高该供应商的评审分数,压低其他供应商分数,财政部门责令重新组织评审,对该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通报批评该单位。

十三、擅自改变评审结果,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主要表现:①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擅自选择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②以“中标候选人不符合要求”为由,无正当理由否决全部中标候选人,重新组织采购,变相操纵评审结果;③采购结果公告后,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擅自更改采购结果。如,某单位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推荐甲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该单位擅自更改评审结果,将乙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人,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重新确定甲供应商为中标人,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十四、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

主要表现:①签订的采购合同中,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方式等核心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②擅自更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核心内容,签订偏离实质性要求的合同;③在合同中增加(删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未约定(约定)的条款,损害国家利益或供应商合法权益;④合同条款与评审结果不一致,擅自降低履约标准、更改采购需求。如,某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履约期限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存在实质性差异,擅自降低了设备质量标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该单位修改合同,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执行,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主要表现:①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未制定验收方案,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小组验收;②验收过程不规范,未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全面验收;③验收流于形式,未实地核查、未进行检测,仅凭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出具验收合格报告;④验收过程未记录,验收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无法追溯验收过程。如,某单位采购一批检测设备,履约完成后,未组织专业验收小组,仅由采购工作人员简单核对设备数量,未对设备性能进行检测,就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设备。

十六、未在法定期限支付货款,恶意拖欠

主要表现:①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②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长期占用供应商资金;③验收合格后,故意找借口拖延支付,如以“质量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且未提供有效依据。如,某单位采购一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15日内支付货款,但该单位拖延6个月仍未支付,供应商多次催要未果,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支付货款,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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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8049/hppKm50BXr5-c_nq7og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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