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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4-03-16招标结果-结果青海 - 海北州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
省份/直辖市 青海 所属地区 海北州
采购单位 海北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8****9896 138****9008 侯女士 0970-***2997
代理机构 省药品采购中心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十九省药品联盟 中标价格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4 18:30:36 来源: 价格招采处

青医保局函〔2024〕21 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中心,****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的公告》(国联采字〔2023〕2号)、《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YPLM2023-1)要求,现就我省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供应青海省的中选药品及备供药品(详见附件1、2)。

2.河南省牵头组织的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我省参加集采的23个品种(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平台上报的预采购量及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相关规则确定(详见附件4)。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与第九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二)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为1年。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通过十九省药品联盟采购分量系统(网址:https://****.c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与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存在交叉的,执行国采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第九批国采备供及非主非备产品执行政策

执行第九批国采过程中,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中心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中心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第九批国采中选但未选择我省为主供或备供地区的产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网。第九批国采未中选产品参照上海市关于未中***网价格。

五、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 ****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各市州医保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国采第九批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工作,若残缺规格在我省无企业可供应,则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执行之日起在“***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备供)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要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 各市***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五)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和货款结算。 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心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第九批国采中选备供药品、第二备供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六)加强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对约谈后仍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报省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国采第九批和十九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中选备选结果表

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中选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3.河南省牵头组织的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我省参加集采的23个品种供应清单

4.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青海省各医疗机构年度采购报量基数

5.十九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协议量医疗机构分配明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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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8103/oyu8R44BBmDIFG2AEI_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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