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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2026-06-10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湖南 - 益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益阳市
采购单位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查看7个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737-***8886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王先生 0737-***8886 点击查看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项目概况

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获取征集文件,并于 2026年06月30日 10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征集邀请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拟对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CGXM2026430900000004

3、征集项目简介:为做好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 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5]21号 )要求,结合湖南省政府采购情况,组织本次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工作,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4、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 采购包1 不间断电源(UPS)1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2 采购包2 不间断电源(UPS)2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3 采购包3 不间断电源(UPS)3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4 采购包4 不间断电源(UPS)4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5 采购包5 不间断电源(UPS)5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6 采购包6 不间断电源(UPS)6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7 采购包7 不间断电源(UPS)7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8 采购包8 不间断电源(UPS)8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9 采购包9 不间断电源(UPS)9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10 采购包10 不间断电源(UPS)10 不间断电源 工业 不涉及 优先

(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2: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3: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4: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5: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6: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7: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8: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9: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包10:

序号 类型 要求
1 交货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的地域范围 湖南省
3 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4 支付时间和条件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又特殊约定的除外。
5 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支持
6 产品在售证明 提供产品市场在售承诺函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1年。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半小时内响应,最迟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否则在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机。
8 框架协议执行要求 (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成交信息,在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2.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不采用二次竞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其不采用的原因。采购人应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制定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响应时间,所有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响应时间内仅限一次报价。 (二)结果公告。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采用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用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等信息。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单价、总价、配套产品、质保期、主要服务、付款方式等内容。采购成交后,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征集人在交易系统予以公开,并报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9 框架协议入围管理 (一)入围产品管理 1.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日常维护。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2.建立价格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征集人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对入围产品上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比对市场价格,定期对入围产品市场价格进行公布,公布的价格可作为采购人授予合同的最高采购限价。 3.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4.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入围供应商,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入围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 入围供应商负责其委托的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框架入围协议前,入围供应商应提供代理商清单和售后服务商清单。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调整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征集人。 (三)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清退:入围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 补充: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可补充征集供应商。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最初入围供应商数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10 履约管理 (一)本轮框架协议采购履约管理措施 1.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产品履约验收,并向征集人报送履约验收情况;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验收情况统计分析、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检查及处理情况在交易系统中公布等工作。 2. 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办法》及征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征集人视情形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或者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暂停框架协议资格。 (1)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4)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5)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及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6)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7)有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6)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委托的代理商中有1家及以上因违规违约被暂停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8)委托的代理商中有被取消采购合同授予资格的; (9)入围产品因停产等原因无法供货,且超过2周无法更新产品的; (10)入围供应商或者其代理商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11)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12)采购人验收报告和售后服务与供应商承诺不符的; (13)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上述(1)(2)(3)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本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本框架协议的,由征集人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满意度评价 征集人可对入围供应商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经征集人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或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11 其他要求 1.供应商响应产品的技术、商务等指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对应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任何负偏离均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供应商响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合法销售、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3.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免费送货上门,售后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响应产品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4.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按单个产品的单价进行报价,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本项目报价须包含产品货款以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切附带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调试、培训、样品抽样检测、报检、税费、专利费、售后服务及整个项目周期的维保、人工、物耗、企业利润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即总报价。报价中不应包含采购需求未明确的额外选配件或备用件费用。 6.供应商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市场波动风险(如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汇率、运输成本上涨等 ) 及所有不可预见费用。 7.对本采购文件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工作、项目或费用,供应商均应将其成本计入报价。采购人认为此类费用已被包含在总价中,合同履行期间将不就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供应商对采购包的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采购包的最高限价,否则该供应商对该包的报价做无效响应处理。 9.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产品价格为合同授予阶段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10.供应商响应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质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应确保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GB/T7260《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列。

采购需求及最高限制单价:详见征集文件

是否存在量价折扣关系:

包1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2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3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4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5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6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7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8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9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包10是否含有量价关系折扣: 否

5、适用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行政区划
1 湖南省所属采购单位

三、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分包名称:采购包1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2).分包名称:采购包2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3).分包名称:采购包3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4).分包名称:采购包4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5).分包名称:采购包5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6).分包名称:采购包6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7).分包名称:采购包7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8).分包名称:采购包8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9).分包名称:采购包9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10).分包名称:采购包10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必须为不间断电源(UPS)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供应商,且唯一授权供应商只能持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生产厂家不得与授权供应商同时参与本项目。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声明函》;若响应的供应商为产品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的,须提供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中《生产厂家唯一授权函》。 注: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的,或生产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同一采购包响应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两家或以上授权供应商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相同或不同品牌参与项目的,均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且同一款产品仅可参与响应一个采购包,供应商用多款产品响应一个采购包或者用一款产品响应多个采购包,均视为无效响应。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其他说明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均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

五、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2026年06月10日至 2026年06月29日 ,每天上午 08: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

2、地点: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

3、方式:供应商应在本项目征集文件获取时间前点击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com 点击查看中“交易快速通道”页面登录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模块"。在“征集响应管理-应标-未获取采购文件”页签下选择对应的项目,录入联系人相关信息并点击“确认参与”下载征集文件,逾期将不能获取文件。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提交方式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10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和地点:供应商应按包编制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模块"提交响应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成功提交的,供应商将收到已提交响应文件的回执函。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纸质文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提交的响应文件。

3、开启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10时00分00秒

4、开启方式和地点:湖南省益阳****路****号 点击查看(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解密时间:解密时长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操作。因系统故障无法在上述时间段进行解密操作的,待故障排除后,供应商根据系统提醒,在规定时间内继续进行解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通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www.****.com 点击查看中“交易快速通道”页面登录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模块",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2、响应前准工作

(1)供应商信息维护:响应供应商在登录、使用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供应商库。

(2)产品信息维护:响应产品仅限生产厂家维护,响应供应商在生产厂家完成项目授权后,方可使用该产品参与响应。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3、数字认证证书说明

(1)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南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供应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2)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通过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进行查看。

(3)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4.操作注意事项:供应商可对当前电脑环境以及数字证书进行检测,避免因电脑环境或数字证书问题造成解密失败。请供应商根据自身互联网网速和稳定性等多种因素,确保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开启解密等操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操作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系统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731-****0747 点击查看

九、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联系人:王先生

3、联系方式:0737-***8886 点击查看

4、联系地址: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路****号 点击查看A区3楼)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06月10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2026-2027年不间断电源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CGXM202643090000000420260609001)-征集文件及附件 https://****.com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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