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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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新孚达(镇江)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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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2500吨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其制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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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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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美标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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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因业务发展需要,为提升效率、整合资源,由镇江市丹徒区****路****号搬迁至新址,租赁镇江德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路****号的现有闲置厂房,建设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线,项目建筑面积约8053平方米。将现有项目全部搬迁至本厂区内,并新购置部分双螺杆挤出机、混料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可实现全厂年产2500吨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规模,全厂无外收的再生粒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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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未沉降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1#生产车间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注塑废气、3#生产车间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检验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挤出、注塑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氟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排放限值,厂界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界氨气、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东、西、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机头机尾料、废模具、槽渣、不合格品、废边角料、除尘灰、废布袋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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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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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综合科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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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 |
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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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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