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宏电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长宏电镀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湾发改备〔2024〕181号;项目代码:2406-340221-04-01-520056)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新芜电镀产业园B区08幢301室、402室。建设内容:本项目将新芜电镀产业园B区08幢301室的1条挂镀锌生产线拆除后搬迁至新芜电镀产业园B区08幢402室。新芜电镀产业园B区08幢301室的1条滚镀锌生产线和1条不锈钢电解抛光生产线拆除后在原车间内调整位置重新布设,同时在新芜电镀产业园B区08幢301室内新增1条不锈钢半自动清洗生产线。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加工U型销3000t/a、多通块800t/a、弯头13160t/a、直通3040t/a、长管500t/a。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标准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6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按芜湖市《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要求执行;烘箱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因子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电镀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严禁各类废水混排。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生****城东污水处理厂。前处理废水、含锌废水、含铬废水、含镍废水、车间冲地废水、喷淋装置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等经电镀产业园内污水处理站(安徽水韵电镀废水处理有限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在城东污水处理厂改造完成之前,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出水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满足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达到表1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相关规定。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厂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液、酸碱废槽渣、含锌废槽渣、钝化废槽渣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建设前,应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PBM717B)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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