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芜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芜湖市芜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汤沟镇(二期 11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4-340207-04-05-765831)收悉。结合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 芜湖市芜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汤沟镇(二期 11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 ,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光伏场区
本项目光伏区占地约 2730 亩 ,采用 575Wp单晶硅组件竖向双排布置方式布置,共250432块,每26块组件一串,每28串接入一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每10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接入1台3200kVA箱式变压器,每4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接入1台1250kVA箱式变压器,共划分为35个光伏发电单元,总装机容量143.998MWp。
(二)集电线路
本期工程经 4回35kV集电线路汇集到新建220kV变电站35kV侧母线,采用采用桥架方式+电缆架空线方式,35kV集电线路架空总长约13km,其中采用同塔双回架空方式的5km,单塔单回方式的3km,电缆段总长约30km。
( 三 ) 升压站
本项目 220kV升压站建于光伏区西北方向(原王港扎花厂旧址)。站区占地面积约10亩,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两部分,生产区位于站区北侧,主要布置35kV一次设备预制舱、220kV主变(主变容量1 × 110MVA)、接地变小电阻成套装置、220kV室外GIS、事故油池、SVG成套设备、二次设备预制舱等;生活区位于站区南侧,****楼、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等。升压站内还配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和事故油池(有效容积为60m 3 )。
本 项目 建设总投资为 62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120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 0.19 %。 在 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
二、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电磁环境保护。 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 。 变电站 内 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 强化噪声管理。 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排放标准;营运期升压站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 四 )认真做好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 。 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采取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 , 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若确需夜间施工,应向施工场地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申报;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时应采取减缓行驶速度及控制鸣笛,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教学、医疗等的影响。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 GB/T18920-2020 )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于 厂区 绿化不外排。
( 五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 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旧光伏组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变压器油 、 废蓄电池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 23 )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 六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 《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 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 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 5个工作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 鸠江区 生态环境分局。请 鸠江区 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8NMAPE35)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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