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芜湖金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金美年产9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沈巷片区南港路与玉带路交口东南角,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2511-340264-04-01-492176)。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幢生产车间、****楼及附属配套设施,购置涂装线、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建设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生产线以及声学产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90万套汽车高端新能源汽车造型部件及声学产品的生产能力。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不得对外代加工。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施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排放限值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调漆、喷涂、流平、固化、修补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异丙醇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汽车零部件制造限值及表2限值;烘干固化、RTO天然气燃烧废气、抛光粉尘、汽车造型部件喷涂前火焰处理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涂胶、注塑、烫印、塑料焊接、声学产品(衬垫、地毯、顶棚及发泡类产品)有机废气、危废库废气、蜂窝复合板材喷涂、发泡、热压成型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丙烯腈、苯乙烯、甲苯、乙苯、1,3-丁二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清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汽车造型部件喷涂前水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颗粒物、SO2、NOx、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废水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尾水一同经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江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厂内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漆渣、废包装桶、废过滤材料、废油桶、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聚氨酯胶粘剂桶、废胶渣、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布袋除尘器收漆尘、沾染漆尘废布袋、废清洗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生产线停产期间,应保持危废暂存库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避免车间内有机废气浓度过高,引发环境安全事故。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PJXC8XM)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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