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市医保部门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现对中止、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
马鞍山市****中心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中止、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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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9615/sOt9Fp4Bni4p5U9XBh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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