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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如主供、备供和第二备供均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医疗机构可采购平台内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药品。
(二)落实采购主体责任。结合前期医疗机构报量情况,按照国家联采办集采药品折算规则进行折算,医疗机构按照折算后的任务量确定约定任务量,发起采购合同执行。
发布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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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腹腔镜用穿刺器类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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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必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三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采购中选产品和备选产品(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4年2月28日起全区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三方购销协议。
(四)约定采购量。公立(含军队)医疗机构2022年实际采购量的70%作为约定采购量。
发布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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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品种第二备供企业确认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完成第九批国家集采部分品种第二备供企业申报确认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