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及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求,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惠来县整合县域公立医疗资源,组建以惠来县人民医院为牵头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
惠来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30年,是全县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承担县域急危重症救治、疑难病转诊和技术指导职能。2024年,医院以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共建融合型医联体为契机,全面推行党务、医务、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保持同质化,着力推进县域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急诊急救“****中心”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医共体总医院对惠来县人民医院、惠城镇卫生院(惠来县人****城分院)、惠城镇卫生院河林分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河林分院)、东陇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东陇分院)、溪西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溪西分院)、岐石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岐石分院)、鳌江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鳌江分院)、东港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东港分院)、****中心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葵潭分院)、****中心卫生院青山分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青山分院)、侨园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侨园分院)、神泉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神泉分院)、前詹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前詹分院)、****中心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靖海分院)、仙庵镇卫生院(加挂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仙庵分院)、周田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周田分院)、华湖镇卫生院(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华湖分院)共17家医疗卫生单位和所属公办村卫生站进行统一管理,共同承担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任务。
医共体总医院立足“****中心”的宗旨,坚持党建引领、资源下沉、医防协同,着力构建分级诊疗新格局。通过设立****中心、建设“***网”、实施人才双向流动、开展专科联盟建设等创新实践,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努力实现“大病不出县、小病在基层”的改革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广东省揭****路****号****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惠来县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惠来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惠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中心,整合优化县域医疗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同质化,逐步实现“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对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行政、人员、财务、质量、药械、信息等统一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健康管理等工作,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以及安全生产、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总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主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负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医共体建设与发展符合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引领深化综合改革,推动资源整合与服务提升,并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县域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总医院党委作为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医共体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同时支持并监督总医院院长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卫生健康方针,通过强化政治引领、思想建设和组织保障,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确保党的政策在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推进和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中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组织保障:完善总院及成员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总院和成员单位内设机构党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干部人才保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监督执纪保障: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总医院纪委),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在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履职用权,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四)思想文化保障: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廉政文化和医共体文化建设。
(五)资源条件保障:总院及成员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总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六)责任落实保障:党委书记是总医院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纪委书记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举办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审定总医院的章程修改、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决策权;
(二)监督总医院资产管理和公益性目标执行情况;
(三)依据相关规定提名或任命总医院主要管理层人员,以保障其有效整合资源、规范运行并确保公益性方向。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为总医院提供必要的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落实政府对总医院的投入责任和投入倾斜政策;为总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二)维护总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与运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医疗服务活动;
(三)监督并指导医共体落实公益性职能,推动资源下沉与分级诊疗实施;承担协调解决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责任,保障医共体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一)中共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委员会(总医院党委)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总医院党委设委员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
(二)院长办公会负责执行党委决议及日常行政决策,总医院院长1名,由惠来县人民医院院长兼任,副院长9名,由惠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议事规则:
(一)职责:审定总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预算决算、“三重一大”事项;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任免、人才引进政策;监督总医院运行及公益性目标落实;
(二)产生方式:党委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党委委员按相关组织程序选举产生,院长、副院长由上级政府按程序聘任;
(三)任期:党委每届任期5年,院长及领导班子任期3-5年;
(四)议事规则: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须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应参会半数方可通过;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行政班子成员及纪委书记参会,党委其他成员可列席,重大事项决策前需经书记、院长酝酿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总医院院长由县委按人事任免程序予以聘任;
(二)职权:主持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日常工作;执行党委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管理财务、资产及人力资源配置;签署对外合作协议及医院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总医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
(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设置办公室、****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心、****中心共九个内设机构;
(二)议事规则:执行党委及院长办公会决议,定期汇报工作。
第五章 员 工
第二十二条 总医院员工系指总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总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医共体内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总医院及所在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总医院及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总医院及所在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总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总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医共体全体员工,在医共体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公平获得诊疗、预防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依法享有对诊疗方案、费用明细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及病历查阅权,对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投诉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信息,遵守医院秩序及诊疗规范,积极配合公共卫生防控措施,并按时支付合规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中心,公开电话、***平台反馈渠道;
(二)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三)邀请患者代表参与医疗质量改进会议。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 运行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通过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资源,在医共体内实行人才、技术、管理、财务、信息、安全“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监督机制,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统一;核心目标是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构建科学有序的分工协作体系,最终实现“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的分级诊疗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二)主要办法:总院发挥龙头作用,通过技术帮扶、人才下派、统一质控等方式带动基层成员单位发展;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建立内部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平台,共享资源;统筹公共卫生服务,强化医防融合。
第三十一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综合统筹管理:落实行政、人员、财务、质量、药械、信息系统“六统一”管理,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与绩效监管评价体系;统筹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确保机构设置、名称、法人资格、财政渠道不变,优化县域资源配置;推动分级诊疗模式,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机制;
(二)临床业务协同:总院专家下沉坐诊指导,派驻骨干帮扶基层,基层人员赴总院进修,远程会诊全域覆盖;重点提升县级医院人才、技术、重点专科能力,统一诊疗规范,畅通双向转诊通道;
(三)医技业务集约化:建立统一医学影像、检验、****中心;推行“基层检查、总院诊断”模式,统一操作标准与质控,结果全域互认;
(四)健康管理与医防协同:整合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卫服务,总院专科参与指导;加强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干预,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心****中心转变,实施精准化健康管理;
(五)医疗质量安全管控:制定全域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定期督查反馈;落实核心医疗制度,建立不良事件预警系统,强化院感防控;坚持“****中心”,统一医共体医疗质量标准,实现质量同质化;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实行总医院长、成员单位院长、科室主任三级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决策、控制、执行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核心制度,合理检查用药;定期培训考核医务人员,强化“三基三严”;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完善风险防范体系;
(六)医保与信息支撑:落实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支付方式,统一医保基金预算、分配、监管及运行分析;***平台,实现健康档案、诊疗数据互联互通;
(七)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统筹成员单位承担医学教育、临床研究及适宜技术推广;开展对口帮扶、健康义诊等健康扶贫与乡村振兴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及对外技术合作;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 激励机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发展规划报举办主体审批,工作计划逐级备案;
(二)建立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推行岗位管理、评聘分开、定期考核、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四)建立总院、成员单位、科室三级考核体系,结果用于聘用、晋升、薪酬分配;
(五)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倾斜,严禁与业务收入挂钩;
(六)健全培训制度,落实住院医师规培与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制:
(一)党纪监督:党委领导党风廉政,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二)外部监督:接受卫健、医保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内部监督:实行院务公开,支持职工民主监督;
(四)审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及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文化建设:
(一)将文化建设融入发展战略,统一医共体文化元素;
(二)制定文化建设规划,保障经费人员投入;
(三)选树先进典型,打造文化品牌;
(四)优化诊疗环境,建设文化宣传阵地;
(五)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五条 后勤、设备和物资保障:
(一)后勤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一线”,推进社会化服务;
(二)落实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管理等制度;
(三)建立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规范药品耗材采购。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占有、使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下设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机构的财务实行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由本单位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遵循财政资金拨付政策,依法依规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安排使用;本单位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各下设机构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平台发布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时限报送;
(三)本单位应急管理预案(含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制定或修订后10***网及院内公示栏发布;
(四)本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如收费调整、规划变更),严格执行社会公示或听证程序,意见采纳情况于决策前15个工作日公示;
(五)本单位党务信息(党组织建设、廉政制度等),按党内法规要求及时通过党员大会、公示栏及党建专栏公开;
(六)本单位招标采购及捐赠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网同步公告。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机构改革、调整等需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解散或撤销;
(四)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责令关闭;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在章程中予以确认或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生重大调整,需在章程中予以规范的;
(五)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修改章程的;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服务对象权益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或调整的;
(七)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6月27日经惠来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医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6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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