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路****号****广场房产
GR2023TJ1002081
挂牌价: 392.843008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2-1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3-12-22
房产类
资产类别
贵州省 贵阳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58****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3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324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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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贵****路****号****广场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07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11 | |||||||||
| 评估值(万元) | 392.84 | 账面价值(万元) | 132.19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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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未取得本次拟转让房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故无法提供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信息。 2.根据转让方购买本房产时与当时出卖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土地面积共用),****楼。如本次转让房产权属变更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包含土地信息,则以证载信息为准。 3.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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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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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贵****路****号****广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郜于轩 | 成立日期 | 2004-11-10 | |||||||||
| 注册资本 | 12,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520100750194086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市政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水处理设施、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工程的项目咨询服务。***)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764316259E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11-13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2023(第42次)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12-2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将保证金78万****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提出其他主张。 3.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房地产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须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刘娜 ; 联系电话:139****6539 )。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内。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受让成功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中心有限公司及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中心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缴纳剩余交易价款的。 9.标的房产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标的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标的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8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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