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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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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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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缴纳证明以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官方网址查询信息截图为准,或者以本单位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缴纳证明应能够明确显示人员姓名、缴纳时间。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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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酒店视频云监控服务项目
询价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防疫酒店视频云监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T03202200864ZB】),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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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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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市供应商代表无需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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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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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阴性证明进场;“苏康码”验证结果为黄色或红色、体温>37.3℃的,严禁进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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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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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要求,必须要规范佩戴口罩,并出示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教育考试院。
地址:苏州市劳动路359号。
联系方式:电话0512-68278441。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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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开评标场所,配合场所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请各投标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投标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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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要求,必须要规范佩戴口罩,并出示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教育考试院。
地址:苏州市劳动路359号。
联系方式:电话0512-68278441。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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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防护的相关管理和措施,并提前填写“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昆山分中心交易项目人员健康承诺书”(见管理细则附件)并带至开标现场。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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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开评标场所,配合场所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请各投标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投标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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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讲座等。
8、助急:包括协助老人进行家电维修、开锁修锁、管道速通、水电报修、家具修补、居家修补、缝衣修伞、换液化气等转介服务,供应商仅负责转介和联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老人自理。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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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阴性证明进场;“苏康码”验证结果为黄色或红色、体温>37.3℃的,严禁进场。
(三)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如有变化的,以最新通知为准。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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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投标人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投标产品的类别,提供投标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Ⅱ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Ⅰ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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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查等任务要求,拟采购118套移动警务终端和服务,接入江苏省公安厅移动警务终端安全管控系统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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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浙江健康码、行程卡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谢绝进入会场。参与人员请提前到达投标现场,因预留时间不足、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等导致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3、按照最新防疫要求,暂不接受中高风险及需要3+11、2+14健康管理措施地区人员(行程卡带*号)投标。
发布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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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投标产品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4)投标产品如是境外制造的,应提供其产品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5)非医疗器械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证明,但须提供“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和代理授权证明”。
发布时间: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