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发布时间:2022-11-11
-
门诊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TJBD-2022-C-430)成交结果公告2022年11月11日19:07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环湖医院HIS及智慧门诊系统维护项目品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软件运维服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采购单位天津市环湖医院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
发布时间:2022-11-11
-
核酸证明方可进入),若不配合,后果自负。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用试剂等物资物流配送平台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用试剂等物资物流配送平台服务
服务要求: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保障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服务项目实施采购,现将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22-D-0730
二、成交信息
1.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扫描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扫描件。
(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
采购单位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1日18:11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李文静、侯力建、曹智贤总成交金额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株式会社生产的试剂的线性范围能够达到使用要求,检测上限达60μg/mL,基于上述原因,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北京东南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日本积水医疗株式会社授权的唯一经销商。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设备详见项目需求书第2包是1515其他医疗设备详见项目需求书
发布时间:2022-11-11
-
防疫措施。投标人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12月02日09时30分,地点为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五开标室(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和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通过全面引入由合法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扫描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扫描件。(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发布时间:2022-11-11
-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2.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11号1号楼一层101室
3.中标金额:510,000元
4.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见附件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秦顺义、陈青、官大隽、郝亚东、尼娜(采购人代表)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赵雨宏
2.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专业化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56)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TJBHGP-BH-2022-056二、项目名称: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外包服务项目三、中标信息包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办公电话中标金额(万元)第1包
发布时间:2022-11-11
-
发布时间:2022-11-11
-
核酸提取仪3台,扩增仪6台。
发布时间:2022-11-11
-
防疫部门的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相关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餐厅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厨师等级证书、二年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等证件,并须加盖乙方单位公章。2.承诺为需求方服务的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供方员工不当行为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供方与员工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器械范围内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注:①属于医疗器械第一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②属于医疗器械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发布时间:2022-11-1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按其分类提供其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发布时间: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