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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疫苗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B包采购合同.pdf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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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疫苗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合同附件:
A包采购合同.pdf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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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等科学知识,年度新增原创或版权授权图文1500篇。(3)移动互联网科普资源推广:充分利用“科普中国”、“科创中国”等资源,做好落地应用推广工作,开发制作图片、音频、视频、专题页、H5、线下挂图、宣传册、科普壁画等各类科普资源;主动推送受众人群数量内容展现不低于1000万人次。完成线上线下6次活动策划。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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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0元
法律费用其中每次赔偿限额20000.00元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元
医疗责任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限额0.00元
医疗责任每次索赔免赔额0.00元
医疗责任每年次事故赔偿限额400000.00元
医疗责任其中每人赔偿限额400000.00元
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意外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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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
(3)近3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不诚信行为或不良记录或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报价不予接受(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日起算)。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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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最终报价:7612.00元/日
六.投诉质疑
如有关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存在疑议,可以在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我提出质疑,我司将在收到书面质疑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投标人做出书面答复。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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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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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提升改造:拟将原保卫科、皮肤科用房改造为发热门诊,改造面积约为213.57?;(2)体检中心业务用房、便民超市提升改造:拟在儿科门诊旁(原母婴室、醒酒室)新建业务用房一间,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8.4米,面积约为114.87?;拟在餐厅门外自动取款机旁新建一间便民超市,面积约为54.12?;拟将体检候诊区、儿科候诊区改造成阳光房,改造面积约为190.02?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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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提升改造:拟将原保卫科、皮肤科用房改造为发热门诊,改造面积约为213.57?;(2)体检中心业务用房、便民超市提升改造:拟在儿科门诊旁(原母婴室、醒酒室)新建业务用房一间,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8.4米,面积约为114.87?;拟在餐厅门外自动取款机旁新建一间便民超市,面积约为54.12?;拟将体检候诊区、儿科候诊区改造成阳光房,改造面积约为190.02?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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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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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包件只含第一、第二类医疗设备的则投标人只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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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能力建设设备采购(二)采购单位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行政区域省级公告时间2023-03-28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3-2816:00:00至2023-04-0418:00:00
每日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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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包件只含第一、第二类医疗设备的则投标人只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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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南纬三路以南、环宇高压线以东(清越公司内)6幢车间1楼
中标金额(万元):264.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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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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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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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洁净工作台一台、医用冰箱一台、生物安全柜两台、医用冰箱一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一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两台、核酸提取仪一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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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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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洁净工作台一台、医用冰箱一台、生物安全柜两台、医用冰箱一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一台、实时荧光定量PCR仪两台、核酸提取仪一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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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