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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发布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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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有));
3.供应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加盖鲜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加盖鲜章;
5.产品(若有)技术资料,含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等,加盖厂家和供应商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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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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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加盖鲜章;
4.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不作要求;
5.产品技术资料,含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等。
★注:非医疗设备不用提供医疗设备要求的各类证件。
发布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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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和供应商的公章,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不作要求;
8.产品技术资料,含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等,加盖厂家和供应商的公章;
9.产品制造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10.产品为“节能、环保标志产品”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11.供应商或产品制造企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12.
发布时间:202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