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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
2.2.1.3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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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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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参比产品为II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材料;
1.2.3参比产品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畴,须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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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所提供货物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2021年以来1份及以上类似产品的销售业绩。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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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销商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2财务要求:供应商须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1份及以上类似产品的销售业绩。
3.4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得在招标人相同项目采购中被暂停采购尚未恢复,或被取消资格尚在处置期内。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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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楼进行房屋维修;二是各楼栋外立面出新、院内地面硬化、围墙修补等。项目图纸设计包括上述需要所涉及的一切装修设计内容、效果图和概预算,具体设计细节要求以实地情况为准。
(五)付款方式:项目完毕,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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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杜工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51-63736269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18日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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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采购,第1包采购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第2包采购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第3包采购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第4包采购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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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采购产品若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
(1)对于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投标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的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代理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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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电子票据系统采购采购人名称: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地址:肥东县长江东路与浮槎路交口财政委托编号:JC34012220240003号交易平台: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部门:肥东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采购公告见证时间:2024-02-18公告正文全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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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设备注册证与采购产品名称一致,用于癌症(恶性肿瘤)患者的化疗;
(投标时需将证件扫描放至至谈判响应响应文件中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宣传彩页或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承诺书、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承诺书;
③供应商需提供所投设备型号产品近三年(2021年01月1日起至今)全国范围内三甲医院用户≥2家,提供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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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
②供应商需提供所投型号产品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国范围内三甲医院业绩2份,提供业绩用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三甲医院证明、完整合同或发票扫描件。(投标时需将用户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完整合同或发票和三甲医院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视为不满足)。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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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整机注册证中可体现所投耗材即可)。
②供应商需提供所投型号产品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全国范围内三甲医院业绩2份,提供业绩用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三甲医院证明、完整合同或发票扫描件。(投标时需将用户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完整合同或发票和三甲医院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视为不满足)。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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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电子票据系统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全县医疗电子票据系统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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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所投产品纳入备案管理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所投产品的备案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自拟),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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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法人或授权人证件。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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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产品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时,须满足:
①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②经销/代理商投标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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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产品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时,须满足:
①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②经销/代理商投标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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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的,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2.2投标人如为所投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进口产品除外)及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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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时,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2.2投标产品依法应纳入药品管理时,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