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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的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但须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或书面声明(以上所提交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发布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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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的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但须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或书面声明(以上所提交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发布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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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类的,合同签订时提供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注: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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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类的,合同签订时提供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注: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