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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适用第二类医疗器械);(3)投标产品具有相应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或备案凭证(适用第一类医疗器械);2.2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1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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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资格;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3.3.投标人须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当地相关政策,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函。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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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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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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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要求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采购标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或者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注册人凭证。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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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本次采购货物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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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是代理商投标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期在2024年至今任意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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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有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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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检定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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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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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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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楼9楼招标采购办办公室。联系人:伍老师,联系电话:0773-8218955;电子邮箱:gczyyyzb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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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电器类)维修服务供应商遴选结果公示我院非医疗设备(电器类)维修服务供应商遴选工作于2026年8月20日已完成,现将入围供应商名单公示如下:1.恭城县格力电器专卖店2.恭城制冷家电维修部3.恭城县盛鑫家电服务部公示期为2026年8月29日-2026年9月2日(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遴选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纪检监察科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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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且包含监测设备、监测试验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监测费不随人工费涨跌、物价波动、汇率浮动、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任何调价文件而调整。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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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才。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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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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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合格证书。4.3设备开机率≥95%,未达标需按天数顺延服务期。4.4提供24小时专线服务(响应时间≤2小时,需要现场支持的,接到故障通知后到现场支持≤48小时)。4.5定期维护:每年≥2次定期保养,包括设备清洁、性能测试、校准及安全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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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合格证书。4.3设备开机率≥95%,未达标需按天数顺延服务期。4.4提供24小时专线服务(响应时间≤2小时,需要现场支持的,接到故障通知后到现场支持≤48小时)。4.5定期维护:每年≥2次定期保养,包括设备清洁、性能测试、校准及安全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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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遴选会议,本次遴选的项目清单见附件1,请各报名供应商于2026年9月11日(周五)下午2点15分在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东街院区九号楼4楼设备处会议室参加耗材遴选会,请参会人员带上业务代表授权函(格式见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耗材样品及发票,准时参加,未准时参会视为主动放弃遴选资格。如有疑问,请致电:0591-88216373,王老师。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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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参与调研的企业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6.针对生产企业,需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并提供是否列入中、小微企业的声明。
发布时间: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