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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供应商所投设备属于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须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不属于医疗器械范畴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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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的,第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备有效的备案信息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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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许可证》;(2)供应商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等;(3)供应商为连锁的经营健康体检中心的,应指定一家门店(门诊部)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医疗机构内设的体检单元的,应指定一个院区(或体检单元)参与本项目。
发布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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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中心(二期)配套3.0T核磁共振系统终止公告发布日期:2025-07-0614:52|发布单位:湖北中采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监管地:恩施州本级|阅读次数: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ZCZB-2025-0462、采购项目名称:新区医疗中心(二期)配套3.0T核磁共振系统二、项目终止的原因本项目第1包,因以下原因终止:投标人不足三家三、其他补充事宜无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发布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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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的,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所投产品纳入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发布时间:2025-07-06